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我国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城乡,避免盲目建设。以前,乡村规划主要是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规范,与城市规划形成了二元管理结构,导致乡村规划管理薄弱,大部分地区未编制规划,已经编制规划的,也未能充足表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为改变这一现象,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能落到实处,对乡村建设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条对乡村规划的内容作了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对乡村规划的编制原则作了规定,即乡村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从农村实际出发,即应当避免盲目照搬城市规划,或者提出不符合当前发展阶段与当地农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划。应提高规划对乡村建设的指导作用,最大限度地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现状,合理确定应当制定规划的区域及规划区范围。尊重村民意愿,即村民作为乡村建设的主体,对乡村未来发展有自己的期望与理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这些预期反映出来,用于指导其生产、生活。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强加一个未考虑其意愿的规划,将可能引发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规划要尊重村民意愿并不代表要完全按村民的意愿来编制规划,乡村规划也要服从上级规划对工农业用地布局等方面的安排。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尽可能发挥地方特色及农村特色,以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所需。
三、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村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缺乏针对性的问题,本条第二款对乡村规划的内容作了规定,强调乡村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并最大限度地考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同时为保障全乡统筹发展,本款要求乡规划还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乡域规划的主要内容有:提出乡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落实相关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情况;确定乡的职能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统筹配置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制定各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和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乡驻地规划主要内容有: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建设与控制要求;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系统;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等。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安排村庄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建设的用地布局;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法;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确定防灾减灾设施的分布和规模;对村庄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投资等进行估算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