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用地改革 按照不同地段划精细价格(图)

2024-03-03 03:58 新闻中心

  风景秀丽的阳朔遇龙河两岸,优质的土地资源提高了旅游用地基准地价,等待着更多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加农业,优质的旅游项目带来的是旅游与其他产业的更好融合。逍遥湖景区内,美景如画

  从“31条”到旅游用地分类体系的完善,再到基准地价的出台,改革过程中,桂林的诸多政策几乎都开创了全国旅游用地政策的先河。

  “如果没有新政,景区的开发可能就遥遥无期了。”刘迎军说。逍遥湖景区的占地多达3000亩,早期开发就遇上了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难题。而实际上,在这3000亩的占地中,按照景区规划有近2800亩还是保持着原来的自然生态,用于建设的土地仅仅只有200亩。

  新政让这样一些问题迎刃而解。在“31条”的规定中,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可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此外,新政还规定了根据旅游项目实施真实的情况,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使用。

  “31条”能够说是整个改革的核心,而根据改革总体方案,建立符合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点和要求的科学化、差别化、精细化、生态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是实施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的终极目标。

  “在《土地管理法》中,旅游用地划分成了建设用地,但是并没有明确定义旅游用地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在分类、管理措施上都是空白的。”卢宇春表示,为了更好地执行后续旅游项目用地政策,桂林进一步开发出了一套可以直接用于分类管理、出让的统一体系。

  “分类体系采用了4级分类,先将旅游用地划分为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2个一级类,下面分设旅游设施用地、旅游地产用地与旅游景观和生态用地3个二级类。”旅改办工作人员刘建介绍说,“其中,旅游设施用地、旅游地产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而旅游景观和生态用地中,耕地、园林、林地、草地、水域等农用地就属于非建设用地。旅游用地分类体系与城市规划分类体系已完成衔接,为之后两者间的一一对应提供了依据,也让旅游用地的管理成为现实。”

  在此基础上,于去年3月完成的桂林旅游产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更是将分类体系的改革成果充分发挥。

  “在原来,旅游项目用地价格只能参照现行的商业服务类用地基准地价,这样的分类使得本来投资期长、回报慢的旅游项目,前期投资也很大。”刘建说,“根据调研,如今对于用于旅游开发的项目,根据地段等因素进行了不同的细分,也有了不一样的等级的详细地价。”

  查阅目前的旅游地产基准地价体系,记者看出该体系将桂林市中心城区划分了6个等级,而临桂区以及11个县则划分成了4个等级,根据旅游用地分类的不同,每个地段的使用情况也有不一样标准。比如在旅游资源较丰富的阳朔、兴安和龙胜等地,各等级的地价都相比来说较高,但是即使在同一个县区,旅游项目使用土地的类型不同,也有不一样的价格。旅游资源开发较少的地段,基准地价相比已经丰富开发、有着优质资源的地段,在项目引进中更具有价格上的优势。目前,这份旅游用地产业基准地价规范了桂林市行政区全域,即6区11县共27771.14平方公里的面积。

  众多政策逐渐支撑起了目前桂林旅游产业用地的体系,整套体系能够说是专门为发展旅游项目而进行的一次“量体裁衣”,主旨是在差异化、精细化的土地管理基础上,缓解土地使用的现实难题。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前期调查,截至2012年桂林市旅游用地总面积为14464.56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6.81%。尽管近年未进行严格的数据统计,但随着国际旅游胜地的不断推进,游客数量、旅游项目等指标必定逐年上升,且上着的幅度将高于一般城镇建设用地比例。为解决桂林市旅游产业用地的供需矛盾,2014年、2015年、2016年桂林均得到专项安排的100公顷旅游用地单列指标。而根据预测,到2018年,桂林旅游用地需求为6020.3798公顷。

  同时,桂林旅游用地呈现空间布局的失衡问题。“旅游用地现需求多集中在漓江、遇龙河、猫儿山、龙脊梯田等优质旅游资源附近,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农用地保护在空间上重叠,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加剧了供需矛盾,而土地供应相对松动的片区,又缺少优质旅游资源。”卢宇春说。

  对于正在建设国际旅游胜地的桂林来说,用地需求的增多能预见,不管是分类管理还是基准地价的实施,都是在根据旅游项目的特点进行突破。

  “旅游项目的用地其实是复合性的,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有些项目内的农用地往往仍然维持日常的种植活动,文物古迹等建设用地也会保持原貌。”卢宇春介绍说。据统计,桂林市旅游用地中,旅游景观生态用地占旅游用地总面积的97.07%,而旅游设施用地仅仅占旅游用地总面积的2.93%。“正是因为旅游项目的这种特性,才有必要进行分类管理。”

  在保障生态的前提下,对于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使用,无形中增加了项目方的开发积极性。“在原来的土地开发中,国有农用地出让手续复杂,没有先例,缺乏土地所有权,项目方开发时就会有所顾虑,导致进展缓慢。”杨菁菁表示,“分类出让的政策使得项目方对土地有一定自主权,能更加积极保障项目的经济效益。”

  此外,不同的地价政策让价格的调控作用越来越明显。“比如,旅游资源优质的阳朔遇龙河两岸,基准地价自然相比来说较高,而开发较少的雁山附近,较低的基准地价增加了对旅游项目的吸引力。在风景、文物周围设置较高的基准地价,能更好地保护这些旅游资源。”卢宇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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