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 04:49 工业建筑
现将《海南省深入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方案(2013—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决定在全省城镇范围内,以整脏治乱为切入点,全面掀起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新高潮,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实现全省城镇面貌的彻底改观。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整脏治乱、规范秩序、美化环境、建章立制、确保长效机制为重点,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突出、最紧急的环境卫生问题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美丽海南、全方面提升全省人居环境质量为根本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负责、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全方面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创建环境优美、卫生干净、舒适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琼府〔2009〕57号)提出的工作任务、措施和要求,结合我省现阶段城镇环境卫生状况,利用2年时间,全面深入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实现以下目标:
1.城镇道路和公共广场整洁有序。全面加强城镇主干道、背街小巷,广场、公园、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与绿化带的垃圾清扫保洁工作,强化城镇道路的卫生环境整改治理,重要城市的主要路段实行24小时保洁;引导市民守法规范经营,对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主要路段和重点地段实现100%规范经营。
2.“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镇“门前三包”签订率达100%;同时也加强“门前三包”监督检查,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旅游、商务、工商、教育、海洋与渔业、农垦和林业部门参照“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对各自领域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
3.街道建筑物容貌整洁干净。加强城镇主要街道建筑物整治,依据城市设计的基本要求,对城镇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物做改造。
4.户外广告整洁规范。依据户外广告规划,规范户外广告设计和牌匾设置,并严格要求户外广告业主对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管理,确保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整洁美观。
5.建筑工地干净文明。加强城镇建筑工地整治,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建筑施工对城镇道路和环境的污染。建设工地配置车辆冲洗设施率达100%、驶出工地的带泥土车辆冲洗率达100%、运输砂石料的车辆有效遮盖率达100%,定期对工地及其扬尘影响道路进行洒水压尘,实行洁净施工。
6.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配套和完善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海口、三亚达100%),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达38%,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档案及地下管网的管理服务体系。
7.违法建设行为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加强规划和施工报建的管理,提高规划、施工报建等业务服务水平,严格城管监察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各市县环卫行政主任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城乡环境卫生体系规划。规划应坚持属地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原则,各市县环卫部门应把市县主城区、旅游区、开发区、镇区、农场社区(含农场、分场场部和生产队)、村庄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范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内容有:测算城镇固体废弃物产量,分析其组成和发展的新趋势,提出污染控制目标;制定城镇固体废弃物的收运网络体系方案;选择城镇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方法;合理地布局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确定服务范围、设置规模、设置标准、运作方式,用地标准等;做好相关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制订年度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建立城市、乡镇、农场社区(含农场、分场场部和生产队)、村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体制和机制,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
各市县规划部门要以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为指导,对选定城镇街道(街区)沿街建筑现状做评估,依据建筑质量、外观和文化价值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分类进行创意性整治设计,制定规划设计导则、图则和广告标识控制导则。规划应充分吸纳地方建筑风貌和民族文化特色,尊重并广泛征求街道居民意见,最大限度地考虑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力求以较小的投资所需成本,创造良好的改造效果。
各市县规划部门会同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在城镇总体设计的指导下,结合城镇近期建设规划、道路交互与通行专项规划,在对城镇停车供需现在的状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和预测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适应城镇发展的停车规划指标体系、布局规划及政策措施。
各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制定永久性集贸市场与临时摊位规划,包括综合性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和各类临时市场与临时摊位布局等规划内容。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城镇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为依据,综合性集贸市场的建设应参照《海南省农贸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通过对市场的现状调查分析和需求预测,确定建设规模,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思路和总体布局。对近期必需的、过渡性的临时性市场也做出安排,提出设施配套要求与管理建议。
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政、水务等部门在对现状排水系统进行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城市排水及其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排水体制,明确对现状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的方式,包括污水系统工程规划、中水回用规划、雨水系统工程规划、排水防涝工程规划等。
各市县规划及市容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结合城镇不同功能区的特点,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将规划范围划分为城镇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地区等区域。主要规划内容包括:街道广告设置规划,城镇对外窗口及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镇广场、公共绿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重点地段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等。
各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对以高速公路为重点的交通干道上的广告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并与城区广告规划相衔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城镇园林绿化、公园建设规划。合理规划城乡各类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构筑多层次的绿地网络,使城乡绿化构成完整绿地系统,提升或改善城乡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出市县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与布局,制定分类发展规划,构筑以中心城(镇)区为核心、覆盖整个市县域、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构建各具特色、体现海南城乡热带风貌特征的城乡绿地系统布局结构。对各市县文明生态村的建设提出具体的绿化规划指导意见,并重点规划建设特色旅游风情村庄。
各市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公共厕所专项规划。在对现有公厕布局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城市公共厕所综合布局以及商业区、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布局,包括平均设置密度和所需建筑面积;明确集贸市场、长途客运站、码头、大型商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应配建公共厕所的指标要求;明确乡镇建成区、旅游区及其它地段的公共厕所布局。
各市县城镇公共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城镇公共照明规划。城镇公共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镇道路、桥梁、广场、商贸区、住宅区、公园景区等公共区域的公共照明灯具、变配电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景观规划,对城镇进行合理的照明和夜景灯光分区,针对不同区域提出与其相适应的公共照明设施布局、夜景泛光规划意向、控制指标要求与节能措施。
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卫生保洁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明确相应区域的清扫次数、保洁频率,按作业任务量核定、配备作业人员和设备、工具。建立严格的常态化的监督考核机制,并将作业人员工资待遇、评优等事项与作业任务完成质量挂钩,确保各项具体作业任务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道路分别制定相应的卫生保洁机制,结合公路养护维修作业落实各项卫生保洁工作。
省文明办、省卫生厅(爱卫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各市县开展国家级和省级文明城市(县城)、卫生城市(县城)和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将创建办法和标准印发各市县,并指导各市县根据自身的综合条件提出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以创建为抓手,促进环境卫生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到2015年,海口市和三亚市争取完成国家级文明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琼海市要力争创建为国家卫生城市,儋州市、乐东黎族自治县要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县城)省级复核向全国爱卫办申报;三沙市、万宁市、东方市、屯昌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临高县、陵水黎族自治县要力争创建为省级卫生城市(县城)。
各地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办法、审批程序等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指定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涉及大型户外广告、重要城镇街道(街区)、景区周边的广告设置应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占用城镇道路、桥梁的广告设施还应取得市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各市县政府应制定当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日常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对未经审批、破旧残缺、废弃、影响景观、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要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整治。繁华区域的户外广告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制作。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在楼顶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物主体的原有风貌。临时性、短时期的公告和广告信息应采用电子动态信息屏发布。不得擅自设置横幅广告、在道路上散发广告印刷品。各市县应通过统一规划布局,选择在城镇适宜的地段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便民张贴栏,以满足群众发布信息的需要。各地工商、公安、市容管理、电信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向群众宣传相关规定,建立奖励和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广告。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干道特别是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管理,对残缺破损、污渍脏乱的广告设施要督促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及时更新或清除。
建设工地管理主要包括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管理,市政设施、园林设施维护也纳入相应管理。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责任。项目建设单位为建设工地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实行密闭运输,防止污染环境。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扬尘控制方案,工地应实行全封闭围挡作业,料堆密闭,洒水压尘,洁净施工。工地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应硬化。场内建筑材料应堆放有序,不得违法占道堆放物料、搅拌混凝土、排放污水。施工车辆应冲洗干净后方能驶入城镇道路。工地封闭围挡设施应该安全、美观。破损残缺的应该及时修补。工地应设置明显的作业安全标志和提醒标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目的工地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考评。
各市县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大市场的建设投入。市场的建设要根据市场布局规划确定,鼓励建设大型超市来疏导各类小市场。城郊结合部的规划市场,可引导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的土地和房屋,建设符合经营条件的市场。经规划、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可选择城镇空地和政府、部门或企业闲置土地、城镇次要道路设置过渡性临时市场。临时市场的设置应与固定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设置时应配置相应的市政、环卫设施,定时、定点、定人管理。老城区范围的市场,应整合政府、部门掌握的房产和土地资源,以社区为单元,设置规范的便民农贸经营场所或小型专业服务市场,并主要用于安排旧城区内原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低收入经营者。制定相应的市容、卫生与经营管理规定,对早餐经营、摩托车(自行车)维修、擦鞋、缝纫等便民点,可规定经营时间、经营地点(次要道路、社区内),实行规范经营。管理部门要与市场经营者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监督经营者依照责任书约定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加大对临时性市场、集市、早夜市巡查查督导力度,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各地公安交警要会同城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车辆逆行、压线行驶、蛇形抢道、乱调头、乱鸣笛以及行人横穿马路、翻越栏杆等行为的治理力度。加强城镇街道车辆停放管理。各市县及其乡镇、农场场部等人口密集区,在停车场建设不足的情况下,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要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解决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的问题;对交通流量小的次干路、支路,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适当考虑设置限地段、限时间的临时停车位,缓解停车难问题。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8〕103号)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城市桥涵的管理,按照一桥一档的要求进行建档,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频率进行巡视查勘,及时养护维修,保障其功能完好。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并按计划实施。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发现道路路缘石、人行道铺装、排水(管线)井座、井盖及路名牌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并同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与城市道路连接的专用道路和建设单位自建的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无养护维修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养护维修,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按照城市排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厂、泵站机电设备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水平,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城市排水管道系统应制定清淤和维护计划。按计划在汛期前、洪水过后进行检查,及时疏通排水管道,发现有损坏的及时处理。制定城市排水应急预案。城市排水设施严重损坏,或发生严重内涝、有毒物质泄漏等危害公共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排水设施的检查巡视,对堵塞、损害和占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现象应及时予以处理。
园林绿化和规划行政主管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维护绿线管理的法定性、权威性,确保现有绿地不受侵占、破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措施。明确园林植物、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地保护等工作的具体要求,督促园林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做好日常绿化养护工作,确保各类园林绿地的树木花草整齐美观,生长茂盛,无病虫害。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协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起绿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加大对破坏绿化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随意践踏损毁绿地行为的管理,及时查处绿化养护单位上报的占绿毁绿案件。开展绿化综合整治工作。重点针对城市道路、公路两侧黄土、行道树缺漏、绿化带死株、缺株及绿地附属设施残缺破损等进行硬化覆盖、补植复绿、维护修整。要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工作,要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加快城市各类公园绿地建设,不断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要加强对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
按照《“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有关维护技术标准对所管辖的城镇公共照明设施养护和维修,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亮灯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城镇公共照明的设施管理水平,逐步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城镇公共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非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并已投入使用的城镇公共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负责维修管理。无维修管理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管理。
为维护城乡规划,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要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的领导和落实力度。要强化主动防控,继续保持防违、控违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遏制新违法建设的产生。要健全巡查举报责任制,加大落实力度,确保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无缝覆盖、信息举报快速准确、配合查处积极主动、实施强拆坚决有力,维护稳定常抓不懈。
(一)动员部署,开展垃圾大扫除活动阶段(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
召开全省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各市县政府制定以提升城镇环境整治成果为重点的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责任分工,明确整治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间、保障措施和考核办法,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垃圾大扫除行动,清扫、清运、处理垃圾。为确保此项工作起好步、开好局,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检查、考核等形式督促市县抓好第一阶段工作落实。
各市县政府、乡镇政府、各部门按照方案,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整治常态化机制,健全环卫作业机构,按作业任务量配置环卫设备、配备环卫作业人员;建立环境整治有关经费保障机制;建立激励和扶持机制;建立完善通道、景区景点、水域的卫生保洁体系。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好的表彰,差的通报批评、实行问责。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对第二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落实,完善提高,并开展全面自查考核。在各市县、各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考核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海南省环境整治考核办法》,对各市县的整治情况组织做全面考核、总结。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对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未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实行问责。完善提高,实现长效化管理,稳步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水平。
日常协调、督查、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爱卫办组成联合协调督查小组负责开展。大规模的考核、检查活动,由联合协调督查小组从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检查组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可以上报省政府确定。
各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承担综合协调职能,配备专人和专项经费,做到工作人员能固定、经费设备有保障、工作分项专人管。坚决杜绝领导空挂名、机构难指挥、人员临时凑、经费无来源、工作无人管的应付现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联合省文明办、省爱卫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导。督导工作采取明查暗访方式进行,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督导时间和频率。督查的主要范围为全省范围内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公路、桥梁、铁路、江河湖渠、机场、车站、港口、海岸线,以及城市、镇、农场社区(含农场、分场场部、生产队)的街(巷)、农贸市场、商场、酒店、绿地、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鼓励广大市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环境卫生检查监督机制,负责对辖区内各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督查落实。
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工作繁重,任务艰巨。全省实行统一目标、统一部署、统一考核,地方政府负总责抓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环卫、市政)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综合指导和检查。负责基础设施、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和规划建设管理的服务监督指导。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部门负责争取各类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县及乡村道路沿线通道环境卫生整治。
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文明行为方面的标准、宣传画和宣传录像的制作、宣传发动、教育和监督指导。协调落实新闻媒体,做好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工作。
水务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水库、河道、沟渠等水域垃圾收集和处置的监督指导。
城管、工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参照“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对商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治的监督指导;工商行政主任部门依照职能协助城管、商务等相关部门做好商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教育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在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文明卫生素质教育,加强对学校环境卫生和中小学校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统一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厕所卫生管理规定,将校园卫生与厕所卫生管理列入考评学校工作的内容。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参照“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对海洋渔港环境卫生、海岸带高潮线以下区域生态环境的监督指导。
农垦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参照“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对各农场社区(含农场、分场场部和生产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服务监督指导。
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参照“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对各林区(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监督指导。
此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严格按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的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落实。
各市县要积极争取建立多元化的环境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在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各类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环境卫生事业。
要建立省级及各市县、各有关部门的环境整治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民众和媒体的监督。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动和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各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将整治工作信息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改善和提升我省城镇环境面貌,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各市县、各部门要秉承真抓实干的作风,全力推进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各项工作,确保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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