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10-10 17:34 乐鱼体育最新登录地址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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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两位领导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捐赠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我想捐赠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但其中有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有些顾虑,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国家对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有专门的规范,《办法》出台后,仍然按国家相关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规定执行。

  异地异质备份分为异地备份和异质备份。异地备份的形式主要可以归纳为四种:第一,馆与馆之间相互备份,这是预防灾害、重要档案异地备份的最优策略;第二,利用网络技术建立“档案异地备份数据库”,能轻松实现实时备份、互为备份,在紧急状况下能够保证档案信息正常利用;第三,采用前馆后库的形式备份,采取异地建立单独、专门、专业档案备份库;第四,利用移动存储技术进行离线或者在线备份。异质备份是指将某种存储载体的档案转换为其他载体的档案,实现一档多载体的存储备份。档案的异地异质备份,明为备份、实为保护。备份地点的选择、备份技术的开发以及备份后期的日常维护都是实施档案备份工作时应予考虑的问题,做好档案异地异质备份,有利于提高档案防护能力和档案安全。

  在国家层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对建筑设计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办法》未对该种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重复规定,依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即可。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行为,《办法》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可以委托。《办法》对档案服务机构也提出了相应规范,即档案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提供对应服务。

  对于损毁、涂改、伪造、丢失档案,以及擅自公布未开放的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已有处罚规定,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处罚。

  对于窃取档案、擅自复制未开放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档案利用的管理规定。具体而言,一是不得损毁、窃取、涂改、伪造、丢失档案;

  不需要。《办法》明确规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查阅、复制等服务。

  就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而言,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就可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等。

  就未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而言,不动产物权人持有相关物权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其物权范围内未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

  一是明确总的原则,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推行城乡建设档案电子化归档和信息化管理;

  二是要求报送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纸质档案,应当同时提交电子档案;

  三是明确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将纸质档案转换成电子档案,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应当异地异质备份;

  四是规定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电子档案应当上传至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五是要求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开发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及时公布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目录。

  信息化技术运用于档案管理实践是发展趋势,能否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在推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方面,《办法》有哪些举措?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社会征集、现场采集等方式收集具有保存价值的建(构)筑物、名胜古迹、市容市貌的声像资料等基础资料档案。同时,《办法》也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考虑到建设单位的客观情况,《办法》本着方便行政相对人的精神,推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制,即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港口、水利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事项清单,建设单位对清单所列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港口、水利等部门应当直接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书面意见。这也是《办法》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推出的一个创新举措。

  有些建设单位反映,部分档案资料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归集,势必影响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对此,《办法》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吗?

  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报送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申请档案验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合乎条件的档案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该书面意见。因此,建筑设计企业如果不申请档案验收,将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交通、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档案的验收,国家也有相应的规范;

  其次,《办法》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监管,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将有关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最后,《办法》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建筑设计企业报送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是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并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三是明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二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

  八是地下管线工程(含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档案;

  九是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建设单位理应当将哪些档案资料移交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呢?能否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谢谢丁局长的解答。下面我有一些问题想请教一下市建设局的魏副局长。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城乡建设档案?

  目前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仍实际存在着“条块分割”的情况,不利于城乡建设档案的统一保管和利用。为此,《办法》以统一管理、集中收存、信息共享为原则,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积极理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体制:

  在纵向上,《办法》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工作。同时,对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作了相应规定。

  一方面,规定交通运输、水利、港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另一方面对交通、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档案的现有管理体制作了适当调整,即实行“分头验收+统一保管”的模式,规定交通运输、港口、水利等部门负责专业工程的档案验收,同时相关专业部门也可以委托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工程档案验收,但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报送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实行统一保管。

  此次《办法》制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一是理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将交通、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档案纳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范畴,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

  二是强化建筑设计企业的报送义务。通过行为规范、信用监管、行政处罚等方式,多措并举,确保城乡建设档案有效归集;

  三是推动城乡建设档案电子化、无纸化管理。以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城乡建设档案有效管理和利用。

  此外,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办法》还推出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制,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是相关部门基于实际需求积极推动的立法项目。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办法》列为规章正式项目后,起草单位市建设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展开合作,成立了起草小组。2017年6月,市建设局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我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的规定,抓紧开展审查工作:

  三是实地了解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现状,逐一听取了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港口局、档案局等专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

  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市建设局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草案)》。

  此外,市政府还就《办法(草案)》组织召开了专题协调会,以进一步统一相关部门的认识。2017年11月13日,《办法(草案)》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1月21日,庄稼汉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正式公布了《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前面有提到,城乡建设档案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办法》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即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城乡建设档案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也愈加凸显:

  一是国家层面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章及有关的管理依据出台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是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条块分割”的情况较为突出,且交通运输、港口、水利等专业部门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不平衡,不利于城乡建设档案有效归集和统一利用;

  三是建筑设计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城乡建设档案,以及报送城乡建设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时有发生,主管部门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

  因此,有必要在充分总结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立足问题导向,通过政府规章立法的形式来加以规制和完善,使城乡建设档案在我市“五大发展示范市”的创建中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首先请市法制局丁局长介绍一下,我市为何需要制定《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谢谢!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规章项目。该规章项目由市建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市法制局负责相关立法审查工作。

  201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办法(草案)》,11月21日,庄稼汉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正式公布了《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档案承载着一座城市发展沿革的历史记忆,与城乡建设和管理紧密关联。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精神,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法制局局长丁贤志先生、厦门市建设局副局长魏晓荣先生做客政府网,对《办法》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热情参加,踊跃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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