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令(第86号)

2024-02-24 15:25 行业动态

  《建造工程监理规划和规划规范规则》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确认有必要实施监理的建造工程建造项目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规范建造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造工程,是指根据《国家重点建造项目管理办法》所确认的对国民经济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有严重影响的主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造的居住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造工程有必要实施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造工程,能够实施监理,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任部分规则。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造项目;

  (5)路途、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国务院建造行政主任部分商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后,能够对本规则确认的有必要实施监理的建造工程详细规划和规划规范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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