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实施工程的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水办安〔2015〕8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到2015年底,在全市范围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实施工程的方案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水利部及省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为依据,落实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任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制定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实施,对全市水利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实行“零控制”,切实减少和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整治范围有市内在建的所有水利工程,突出工程现场,深入施工一线,扎实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以上5类分部分项工程,各单位可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23条,并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确定需要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5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勘察(测)、设计单位理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应当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为专项内容并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对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重要的施工围堰和拆除(含爆破)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监理单位理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重点审查。
3.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确认签字。
4.施工过程中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专项施工方案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单位必须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项目法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检查。对仍不整改的,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理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水利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包括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内的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落实专项行动文件精神,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实施工程的方案专项行动自查表》(附件1)。对自查阶段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进行认真梳理并分类,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问题严重的要停工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并逐级上报。
各单位要加强专项行动工作监督和指导,制定详细督查计划,按照每月一次的频次,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督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执法和监督检查时,应填写《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实施工程的方案专项行动检查表》(见附件2),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实施工程的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3)。目前,我市境内的新沟河延伸拓浚工程被水利部列入已批复在建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并纳入今年重点督查项目。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开展专项行动督查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施工现场无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不按方案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要求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一律停工整改;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参建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总结,深入分析,提出加强日常管理的工作措施,并及时把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好的做法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以推广,对组织不力或专项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
本次专项行动信息报送以各项目法人为主,由各辖市、区水利(务)局及局属工程建设单位汇总后上报。具体是:
1.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牵头各参建单位,分别于6月26日、9月26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填写《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实施工程的方案专项行动自查表》,上报专项行动自查自纠情况。
2.各辖市、区负责汇总所辖本级(本单位)各项目法人自查信息,和下一级汇总信息,并结合本级(本单位)开展的检查情况,填写《水利工程建设落实实施工程的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向市级填报。局属各工程单位只填报直管工程。填报时间:各辖市、区及局属各单位分别为6月28日、9月28日前。
3.新开工项目尚未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中登记的,请各辖市、区水利(务)局及局属单位根据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权限,为其在系统中开设用户名(同时设置密码),并告知项目法人及时在系统中填报工程相关情况和本次专项行动信息。
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3日前将专项行动的书面总结报市水利局基本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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