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id=litPosition资历预审成果信息/span
(一)请求人:3.1具有有用的营业执照、安全出产许可证、具有市政共用工程总承揽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修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上资质动态核对成果处于“合格”状况)。3.2本次资历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历预审请求。(二)拟派项目负责人:3.3具有注册在请求人单位的市政共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历,具有有用期内的市政共用工程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证书(B类),且在请求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含工程总承揽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三)其他:3.4招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分且约束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招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记载,并在处分有用期内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