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4-09-11 06:33 乐鱼全站网站登录首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城市地下管线规模不足、底数不清、管理上的水准不高等问题,现就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按照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的根本原则,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统筹规划建设、建立完善信息系统、规范运营管理。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年底前,完成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和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50年的地下管线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明显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大事故发生;市县行政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形成较为完善的污水排水系统,新建城区全部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旧城区雨污分流管网逐步改造。到2025年底前,建成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的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上的水准能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各市县要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订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各相关管线单位要积极努力配合,依据城市总体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给水、排水、燃气、通信、电力等设施布局。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军队管线建设需求,要对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要根据各类管线的技术标准综合地下空间位置、规模、走向;要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人防建设、园林绿化等规划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与道路交互与通行、人防建设、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关系,制定既经济合理又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确定,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别的地方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上限要求;随着城市的持续不断的发展,中心城区现有的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要结合规划编制一并调整管位。各类地下管线原则上优先安排在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

  有关部门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各相关地下管线主管部门意见。如涉及现有公路用地范围,需征求公路主管部门意见。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和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放线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验线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做现场核验。工程完工后,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计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涉及油气管道保护范围的,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将油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各地要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完善过程控制与管理,将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实施纳入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范围,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的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各市县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规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已编制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属地道路年度建设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规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对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城市道路在建设时应按照规划预留地下管线位置。严控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随着城市的发展,需要在城市道路增设或改造地下管线的,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等,应按照“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方面的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方面的要求高的管线,压力流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的原则进行实施。

  城市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需要紧急抢修且必须破路的,可以先进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依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保障抢修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等有条件的城市或地区,在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积极推行共用管沟、综合管廊等地下管线建设试点,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网络等管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探索综合管廊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机制。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有关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列入审查范围,要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做论证或建立建设施工前地下管线保护查询会签制度。

  地下管线工程要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在油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油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理应当与油气管道管线单位共同制定油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油气管道管线单位人员现场指导下施工。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对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履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工程竣工后,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竣工资料报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归口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涉及公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公路改扩建时,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的地下管线,管线单位要根据与公路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积极配合迁改。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应采取措施做好对已建成地下管线的保护;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有关地下管线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纳入道路改造工程造价。

  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从事地下管道挖掘、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涵的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的方法后,方可施工。

  按照“全面清理、落实责任、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以城市燃气、通信、电力等线缆为重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定期开展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种隐患和问题。加大力度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清查、登记废弃和“无主”管线,明确责任单位,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其他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予以拆除。

  改造使用年限超过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和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及砖砌污水检查井;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燃气、通信、电力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改造,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

  在开展老旧管线改造时,对军用地下(水下)电缆、光缆、管道应予以充分保护,涉及军用光缆、电缆及管道迁改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各市县管线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管理所属管线。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及时处理,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消除隐患。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规违章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安全。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目前在全省应急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可统筹全省,在各市县现有的装备基础上,先行建立东、南、西、北四个应急抢险中心,并发挥中心的辐射作用,向全省覆盖,以有效提高全省的应急抢险处置能力。

  各市县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总体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组织好属地城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各市县、各管线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测绘数据成果,于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地下管线总体布设、规模大小、与地下空间其他设施的位置关系、功能属性、管线材质、运行年限、产权归属等基本情况。驻军单位及中央直属、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

  各市县要加强普查成果的归档、应用和管理工作,建立起完善、高效、开放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提供信息保证。包括驻军单位及中央直属、省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完善城市地下专业管线管理信息档案,实施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驻军单位按照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各市县要指定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机构,在各专业管线信息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地下管线“一张网”。要强化地下管线单位内部管理信息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沟通,确保信息及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推进综合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管理必须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要完善地下管线管理法规,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条例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管理等行为。要完善符合海南实际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在城市重要地区,要适当提高地下管线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技术标准,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上限执行。要按照国防和人防建设要求,研究促进城市地下管线军民融合发展的措施,优先为军队提供管线资源。军队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地下管线的相关信息告知城市规划许可部门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部门,以便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许可部门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部门要做好军队地下管线信息的保密工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更多建设资金支持。二是省级财政将进一步支持地下管线设施建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对地下管线建设的信贷投放力度;对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三是市县政府要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地下管线投融资体制,分清政府与企业边界,多方协调筹措资金加快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积极开展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设施投资和运营。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形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开展地下管线设施管理运营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创新地下管线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四是鼓励采用EPC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加大城市地下管线科技研发和创新力度,鼓励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等工作中,广泛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监测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管道预制构件产品,提高预制装配化率。

  各市县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纠正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等错误观念,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做好地下空间和管线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省军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等部门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加强联动协调,及时解决跨地区、跨部门及跨军队和地方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故。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地下管线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各市县或各行业应加强协调,设立统一的地下管线服务专线。

  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宣传栏等,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法律和法规、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宣传,普及管线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自身安全和地下管线意识;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地下管线保护,营造全民参与、共同监督的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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