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区道路占用和挖掘施工管理方案》的通知

2024-09-22 17:45 行业动态

  市城管保障中心、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市城管督察支队、市四区、经开区城管执法部门: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施工管理力度,充分的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严格规范破路行为,减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交通畅通,维护人居环境,呼和浩特市城管局制定了《城区道路占用和挖掘施工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力度,严格规范破路行为,充分的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减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交通畅通,维护人居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习关于“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指示和要求,“精、严、细、巧”管理城市,高标准,严要求管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行为,维护良好城市形象,打造良好宜居环境。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坚持计划统筹、分批推进、科学管控、规范施工的原则,实施工程单位要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按标准回填路基,及时恢复路面,形成道路挖掘施工全程闭环管理。通过加强对道路施工的管理,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出行,避免因施工产生扬尘、噪音污染或造成交通不便及出现安全风险隐患等问题,维护城市良好人居环境。

  (一) 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时,应当关注施工对市民出行、交通、环境能够造成的影响并尽可能将影响降到最低。

  2.按照“六个百分之百”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在施工现场张贴统一的《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信息公示栏》,按照《市城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导则》设置统一标准的封闭围挡、交通导向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围蔽作业;

  3.设置围挡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消防通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围挡外不得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不得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不得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受力墙。围挡有加高需求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本市的大风天气,尤其是风向、风速等因素。

  4.围挡设置单位理应当对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保持围挡的完好、整洁,并做好下列日常维护工作:围挡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正;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5.实施工程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部门,经监管部门验收施工围挡合格后方可施工。

  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充足的施工准备,开工后按期完工,完工及后时拆除围挡,杜绝“围而不建”、超期及过度围挡现象。

  7.施工作业面、沟槽开口宽度2米以下的,围挡与施工作业面、沟槽边缘距离应小于等于0.5米。施工作业面、沟槽开口宽度2米及以上的,围挡与施工作业面、沟槽边缘距离应小于1米。无法按上述要求设置围挡的,应征得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8.当日挖掘产生的渣土应当日产日清,因特殊原因未清理完毕的,必须用防尘网苫盖;

  10.道路挖掘应当实施分段挖掘施工,每段挖掘长度不允许超出150米,同时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如遇特殊情况,经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挖掘长度。

  12.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落实防尘措施并苫盖钢板、油毡等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13.横断挖掘路面的,应当在夜间进行,并采取半幅、分段施工及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要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铺设钢板等安全覆盖措施,保证道路畅通。

  15.因道路挖掘施工问题导致纠纷,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塌陷事故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道路挖掘提倡应用非开挖技术(顶管作业),凡是在快速路、高架桥等重要路段横向挖掘道路的,不得采用道路开挖施工作业,必须使用非开施工作业法,且需业内专家论证,出据专家论证报告后,方可审批并施工。

  (四)在地铁、铁路、燃气、国防光缆等重要设施附近施工的,需经相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

  建设和施工单位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作业违规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及《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实施行政处罚。

  市本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本级辖区道路施工进行管理,对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督查考核。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道路施工管理。

  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和月度点评制度,市城管局定期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点评、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扣分,奖优罚劣。通过全面监督,不断提高各地区城管部门管理水平。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市城管保障中心、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市城管督察支队、市四区、经开区城管执法部门: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施工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严格规范破路行为,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交通畅通,维护人居环境,呼和浩特市城管局制定了《城区道路占用和挖掘施工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力度,严格规范破路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交通畅通,维护人居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习关于“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指示和要求,“精、严、细、巧”管理城市,高标准,严要求管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行为,维护良好城市形象,打造良好宜居环境。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坚持计划统筹、分批推进、科学管控、规范施工的原则,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按标准回填路基,及时恢复路面,形成道路挖掘施工全程闭环管理。通过加强对道路施工的管理,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出行,避免因施工产生扬尘、噪音污染或造成交通不便及出现安全隐患等问题,维护城市良好人居环境。

  (一) 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时,应当关注施工对市民出行、交通、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尽可能将影响降到最低。

  2.按照“六个百分之百”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在施工现场张贴统一的《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信息公示栏》,按照《市城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导则》设置统一标准的封闭围挡、交通导向标志及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围蔽作业;

  3.设置围挡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消防通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围挡外不得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不得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不得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受力墙。围挡有加高需求时,应充分考虑本市的大风天气,尤其是风向、风速等因素。

  4.围挡设置单位理应当对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保持围挡的完好、整洁,并做好下列日常维护工作:围挡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正;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及时通知监管部门,经监管部门验收施工围挡合格后方可施工。

  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充足的施工准备,开工后按期完工,完工及后时拆除围挡,杜绝“围而不建”、超期及过度围挡现象。

  7.施工作业面、沟槽开口宽度2米以下的,围挡与施工作业面、沟槽边缘距离应小于等于0.5米。施工作业面、沟槽开口宽度2米及以上的,围挡与施工作业面、沟槽边缘距离应小于1米。无法按上述要求设置围挡的,应征得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8.当日挖掘产生的渣土应当日产日清,因特殊原因未清理完毕的,必须用防尘网苫盖;

  10.道路挖掘应当实施分段挖掘施工,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50米,同时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如遇特殊情况,经城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挖掘长度。

  12.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落实防尘措施并苫盖钢板、油毡等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13.横断挖掘路面的,应当在夜间进行,并采取半幅、分段施工及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要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铺设钢板等安全覆盖措施,保证道路畅通。

  15.因道路挖掘施工原因造成纠纷,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塌陷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三)道路挖掘提倡应用非开挖技术(顶管作业),凡是在快速路、高架桥等重要路段横向挖掘道路的,不得采用道路开挖施工作业,一定要使用非开施工作业法,且需业内专家论证,出据专家论证报告后,方可审批并施工。

  (四)在地铁、铁路、燃气、国防光缆等重要设施附近施工的,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

  建设和实施工程单位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作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及《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实施行政处罚。

  市本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本级辖区道路施工来管理,对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督查考核。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道路施工管理。

  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和月度点评制度,市城管局定期对各部门工作情况做点评、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扣分,奖优罚劣。通过全面监督,逐步的提升各地区城管部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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