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1 21:45 公共建筑
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管网工程是安全工程、民生工程,是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能源基础。为了确认和保证城镇供水、排水、管网设施安全,守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有关城镇供水排水管网设施保护规定告知如下:
一、在供水、排水、燃气、国防光缆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自来水、污水、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自来水、污水、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自来水、污水、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自来水、污水、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相关的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自来水、污水、燃气、国防光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自来水、污水处理、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供水、排水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自来水、污水管网、井等设施安全。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地下供水、排水、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供水、排水、燃气管线等重要市政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供水、排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自来水、污水处理、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自来水、污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建设活动造成自来水、污水、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应当立即告知自来水、污水、燃气经营企业与应急管理、供水、排水、燃气管理等部门,并协助抢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排水、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及自来水、污水处理、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保护范围标志,不得私开县城内调压柜、阀门井等自来水、污水、燃气附属设施。供水、排水、供热、电力、通信、道路等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以及辖区居民应共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好全县供水、排水管网设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如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住建、市政设施运行服务中心管理部门将依法调查严肃处理。
根据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镇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划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堵塞、损坏排水设施;2.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2.排放腐蚀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3.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4.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5.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擅自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用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毁的,除责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