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2 11:39 产品中心
2013年7月1日住建部发布了《2013版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九部委《2007版标准文件》的基础上,结合2013版《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以及自2007年以116,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来陆续颁布的建设工程相关新法律规范,特别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合同条款与要素进行了相应修订完善而形成。
1)《2013版施工合同》的适合使用的范围《2013版施工合同》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详细情况,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仅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同样适用于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承包项目。
2)《2013版施工合同》的组成《2013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所组成。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最重要的包含:工程概况、合同工期、品质衡量准则、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的合同要素有20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详细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做修改补充。
3)《2013版施工合同》的特点①《2013版施工合同》强调了下列合同管理制度:
A.强调双向担保制度。为减轻承包人被拖欠工程款风险,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第2.5规定了发包人的“资产金额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规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产金额来源证明以及支付担保,同时为避免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该款还明确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故如发包人拒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相对应,为保证发包人能轻松的获得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促使承包人依据合同全面正确履行己方义务,《2013版施工合同》第3.7款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双向担保制度有利于引导承发包双方合理设置担保以减轻工程款支付风险及履约风险。
B.细化合理调价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在《2007版标准文件》的基础上,结合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采用可调合同条款的方式,允许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调价方式,对于市场行情报价波动所引发的风险,该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如果价格波动幅度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范围以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价格波动超过当事人约定的范围的,承包人能要求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C.完善逾期索赔失权制度。与《2007版标准文件》不同的是,《2013版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发包人的索赔期限为28天,发包人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D.新增双倍赔偿制度。为有效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督促发包人及时足额向承包人偿还工程款,《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4款明确规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的提高有利于引导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促进长期拖欠工程款状况的改进。
《2013版施工合同》之前,原《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价格、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等三种价格形式。实践中,固定价格合同常被误解为价格不可调整的合同、“包死价”合同,同时鉴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实践中应用较少,为此,《2013版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格形式改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他价格形式3类,该种分类更具科学性,且不易被误解,“其他价格形式”条款的设置也为合同当事人选不一样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价格形式提供了空间,合同当事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选择成本加酬金或者定额计价等方式计取工程价款。
③《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承诺条款,完善合同备案条款,遏制阴阳合同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及黑白合同是工程建设市场长期存在的顽疾,也是工程事故、工程纠纷发生的重要诱因,为解决这样一些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的合同协议书中引人了宣示性条款,根据该部分第7条的规定,承包人应承诺不进行转包、违法分包,发承包双方承诺不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通过增加限定新增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限定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实施工程人员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账户约定等条款,保证承包人实际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有利于解决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全部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一定要标注明确“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代表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别的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上一篇: 主编团队释疑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十问十答 - 排水工程 下一篇: 某大桥过河给水顶管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