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2024-07-15 00:08 产品中心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项目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筑设计企业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一定要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完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完工验收前一定要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检测鉴定。

  第六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来说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检测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检测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 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 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按照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不是真的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觉得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做多元化的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含建筑设计企业,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工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检验判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比较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不是真的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不是满足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检测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不是真的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检验判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做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对应的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检验判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检验判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 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检验判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检验判定的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检验判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完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不是需要提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企业和大坝安全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安全定检成果的,由“工程完工安全鉴定报告”代替。

  第二十九条 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完工安全鉴定专家组的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完工安全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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