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基础知识大全值得收藏!

2023-11-24 17:16 新闻中心

  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服务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的时间为40年。可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二、综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构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9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三、住宅用地。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一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二是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宅基地,即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即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四、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进一步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缝纫、工艺品制造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制造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五、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一、划拨。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有效期的限制。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于承担公共项目的职责,国有企业与政府平台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科目常常会出现划拨土地。

  二、出让。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1、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证券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指出: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哪些土地一定要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取:(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二)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五)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指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其中“三区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土地增减挂钩”,增是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加,减是指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的减少(主要是深度贫穷的地方),增减要挂钩,从以宅基地为主的村庄占地中腾出土地复垦,将这种“耕地的增加”作为指标卖给建设用地紧缺的城里,城里购买了多少指标,就能增加利用多少耕地,将这指标一增一减进行跨区域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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