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6 22:57 新闻中心
2025年1月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线承担着城市能源运输、信息传递、水源供给、排涝减灾等重要基础功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上海作为空间资源紧张、人口密度高的超大城市,加强管线管理,对于守牢城市运行安全底线、提升空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水平,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管线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综合协调性不足、空间资源使用效率不高、数据信息不畅、“家底”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管线管理办法,加强各环节的协调衔接,推动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全方面提升管线管理能力、优化空间资源配置、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办法》所称的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和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集中敷设相关管线的综合管廊、合杆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办法》;本市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非市政公用管线管理,参照《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规划环节:一是明确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涉及管线的详细规划、行业管线专项规划、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管线综合设计的具体方案的编制要求;二是明确管线规划安排的一般要求、地下管线交叉处理的规划要求、架空线的规划控制要求等;三是明确管线工程建设用地与规划许可审批要求,强化源头管理。
在建设环节:一是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管线施工计划,市交通部门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掘路计划;二是明确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架空线同步入地以及临时架空线备案与拆除等管理要求;三是对施工许可、临时占用道路等手续办理,地下管线的跟踪测量与资料报送,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管线建成后的维护保护,是确保管线安全运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办法》一是明确管线权属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日常巡查、管线维护和修复等职责;二是明确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的要求,以及管线因施工损坏时的抢修要求;三是明确管线搬迁及补偿、还建规定,以及废弃管线等的处理要求。
建设综合管廊和合杆管道是促进空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效举措。《办法》一是通过制定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布局和入廊管线种类等,并强调已明确入廊的管线,相关规划不再另行安排位置;二是推进在五个新城、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新建道路时,按照计划要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三是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同步建设综合杆和合杆管道的要求,并强调已建成综合杆及合杆管道的道路上,不得另行设置独立的杆件,不得擅自在综合杆及合杆管道上搭载设施。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保障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集约空间、保障安全、信息共享、数据赋能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决策管线管理有关重大事项,部署推进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管线管理的综合协调,对管线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燃气管线、综合管廊、综合杆和合杆管道的行业监督管理。
本市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管线管理相关许可、监管、执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为实现管线全过程、全覆盖管理提供支撑。
本市推进城市信息模型、数字孪生、智能感知等新技术在管线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管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管线管理协作机制,在管线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设计时,应当结合人口分布、城市空间格局、道路系统布局等因素,对管线的布局、规模等作出总体安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的管线专项规划。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道路等建设,制定管线综合规划。
建设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管线、道路等真实的情况,编制管线综合设计的具体方案,对管线的管径、走向、位置、间距、长度和竖向设计等内容作出安排。
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域外设置电力、信息通信架空线的,一般沿道路、铁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道路、铁路和河流;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架。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该依据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信息通信管线或者合杆管道。
管线工程建设需要用土地或者需要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管线工程立项后,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管线建设单位的需求,向其提供相关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管线工程需要跨越、穿越道路、轨道交通、铁路、人防设施、河道、航道、绿地、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木保护等要求的,管线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样后,通知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管线专项规划和相关详细规划,以及管线隐患整治和老化更新需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管线建设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应当包括管线建设年度施工总体安排、地下管线掘路施工计划、架空线入地施工计划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域内开展道路改建、扩建以及大修工程的,应当同步实施架空线入地。
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域内,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施工或者重大活动结束后15日内,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并恢复原状。
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涉及临时占用、挖掘或者跨越、穿越道路,临时使用或者占用绿地、林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及道路夜间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并签订跟踪测量合同。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个工作日内,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资料报送规划资源部门;分阶段施工的,应当分阶段报送。
市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和测量资料质量进行检验。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与前期现场调查资料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由管线权属单位依规定组织对相关管线进行补充测量。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完成管线工程建设后,依法向规划资源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管线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法对建筑设计企业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管线进行维护,加强日常巡查,保持管线完好和运行正常;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因工程建设施工损坏管线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封闭、控制现场,做好原始记录,并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抢修工作。
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既有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搬迁方案,并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予以还建;对属于违法建设的既有管线,不予补偿或者还建。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实施管线搬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同时封填管道、检查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发现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本市推进在五个新城、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时,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安全控制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综合管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巡查、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并配合和协助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开展巡查、养护和维修。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综合杆及合杆管道,并将工程范围内的各类杆件搭载的设施及其附属的控制设备、线缆迁移至综合杆及合杆管道。
本市加快构建智慧管网体系,推进管线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和运算等智能感知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高管网精准测控、智能监测、智慧感知的能力;加强管线信息的归集、整合和利用,提高管线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智慧化水平。
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统一的管线地理信息库。管线的类别、空间位置、材质、权属、敷设方式、运行状态等数据应当纳入管线地理信息库。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化、集约化、合理化的原则,加强管线智能感知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管线普查,并形成管线数据成果。
管线地理信息库数据依规定通过大数据资源平台进行共享。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等部门以及管线权属单位,可以依托管线地理信息库开发应用场景,加强在管线规划、计划、建设、维护、保护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数据应用。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管线建筑设计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地下管线测量资料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未事先告知进场测绘时间的,由规划资源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标识被拆除、废弃管线位置图纸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综合杆及合杆管道上设置、搭载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要求汇交管线数据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将单位在管线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非市政公用管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的《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三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