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满足居民日常基本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科教文卫体以及市政福利设施用地;
3.居住及开发建设用地。包括为扶贫而建设的住宅工程和其他政府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
对于以上第1类和第2类,作者觉得是比较纯粹的公共利益用地。而对于第3类,是属于具备商业性质的公共利益用地。
对于这类用地,《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一些详细的要求,即对于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还要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年度计划,对其他开发项目还需要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标准。
除了要有法定的征收理由之外,征收还应当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就是指我们常在新闻听到的“5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是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辖区内各块土地制定的预计用途以及开发方向,详见《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指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的城乡发展布局以及功能分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