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依据土地自然属性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会按地貌、土壤、植被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这样分类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来最佳、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
实际上这也是按土地的经济属性进行的分类。主要是依据一些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
一般会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
主要是依据我国土地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以及其他的因素,对土地进行一个综合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的主要形式。
目的是为了: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服务,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服务。
这是按我国土地的覆盖特征、利用方式、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效果等相关因素,作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一级类别。
目的是为了: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指的是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用途把土地分为三类,分别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同时强调: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我国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出让大体上分为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2017年11月1日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能够准确的看出新变化。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
土地调查、规划、审批、供应、整治、执法、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
1、2011年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将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018年4月23日,住建部印发了《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征求意见稿)》。此次印发的征求意见稿与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相比,有一些显著变化,其中就提出,城市建设用地分为9大类、36中类、47小类。
用地性质,指的是具体的土地用途分类,依据就是该宗地块的实际用途。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设计的需要,对宗地用途进行的规定。
国土部门是为解决土地性质问题,包括:农用地、一般农田、基本农田、林地、荒地、宅基地等一系列的用地性质。
住建部门解决的是建什么的问题?是建住宅,建商业,还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
有些土地现状看是荒地、园地,可国土部门却认定为耕地、林地等其他地类,现状与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不符。
土地管理法原规定: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2019年8月26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用土地,一定要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
彰显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提升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充分保障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指的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1、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2、明确征收补偿的根本原则,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完善的保障机制。
首次将2004 年国务院28 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
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
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
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乡规划。
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真实的情况确定。
1、原《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
2、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