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惠企方针 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折半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2024-06-03 10:01 新闻中心

  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折半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方针2023年第5号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持续施行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现将有关方针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公司自有(包含自用和租借)或承租的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公司,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送一种运营事务,为工农业生产、流转、进出口和居民生活供给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施行独立核算、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送的专业物流公司。本公告所称大宗产品仓储设备,是指同一仓储设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首要贮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生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材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质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质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备。本公告所称仓储设备用地,包含库房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贮存设备和铁路专用线、码头、路途、装卸转移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备的用地。三、物流公司的工作、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产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则的减税规模,应按规则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交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今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许予以交还。五、纳税人享用本公告规则的减税方针,应按规则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处证明、租借协议等材料留存备检。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点击输入图片描绘(最多30字)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持续施行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现将有关方针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含自用和租借)或承租的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送一种运营事务,为工农业生产、流转、进出口和居民生活供给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施行独立核算、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送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产品仓储设备,是指同一仓储设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首要贮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生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材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质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质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备。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备用地,包含库房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贮存设备和铁路专用线、码头、路途、装卸转移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备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工作、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产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则的减税规模,应按规则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交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今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许予以交还。

  五、纳税人享用本公告规则的减税方针,应按规则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处证明、租借协议等材料留存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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