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 多种用地解决方案全面梳理

2024-03-27 17:25 新闻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法律从土地用途角度将土地分为三类,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最重要的包含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 。

  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很多项目都需要土地,如何拿地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多种用地解决方案。

  1)批准使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属于公共用地,办理批准使用手续,即批准用于建设市政道路等,可以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但不用发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等。

  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被称为“圈内用地”。为实施规划,需要占用圈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

  建设需要用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依法办理供应手续,不用办理征收手续。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经批准可以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供应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一并批准。

  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别的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

  5)在33个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房以外的经营性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也可通过租赁农房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

  可以参照方案五,直接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而国家建设项目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依法供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需要用地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

  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不需修改规划,也不用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直接批准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3)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土地整治是对项目区内田、水、路、林、村等的综合整治和统一安排,必然涉及到项目区内各业用地的重新布局、安排和产权调整。土地整治规划方案中包含了整治后的土地产权调整和各类项目用地调整(地类调整和供地安排)。

  土地整治实施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实施规划,相应调整项目区内各类用地产权和地类,直接为项目区内原用地单位整治后的用地办理相应用地手续,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不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原用地者用地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以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股权转让方式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进而实现开发利用目标土地的目的。以合作开发方式开发利用目标土地。原有建设用地地依法变更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后,用作发展项目用地。原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后,用作发展项目用地。

  2)农业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有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农场职工按要求耕种等方式。

  3)农业项目使用集体农用地,有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流转、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拍卖、由原农户按要求种植等方式。

  4)使用四荒地等未利用地的,有承包经营、四荒地拍卖、流转等方式,使用年数的限制最长50年,使用方向包括开荒造林、治沙改土以及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等,用于非农业建设需要审批。

  5)农村三项建设使用圈内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后,再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6)合乎条件的农村道路用地和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用地,按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办理征收、转用手续,不占用指标,但应当足额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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