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民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能够适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性建设用地。
1.资格:农村村民(农村户口,市民是不属于其中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
4.类型: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准备建房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一户一宅:一家庭为单位来申请,一家人每个个体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比如:同户子女不能申请宅基地,但子女单独立户之后能申请宅基地;
(2)村民可以出卖住房,但不能买卖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一旦房屋出售后,地随房走,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3)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能采用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村民经过审批取得宅基地后,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如果是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转让土地的,比如国家为公共利益建设基础设施,占用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
2.随房屋一起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应注意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否则合同无效,不能完成过户;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情况一:甲与父亲为同一农村户口,父亲去世,房屋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归甲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是继承而来,而是以户作为单位申请的宅基地,儿子也具有使用权;
情况二:甲落户城市,其父亲去世,父亲在农村的房屋甲可以依法继承,但房子没办法进行买卖、扩建、转让,因为此时父亲和甲已经分户,甲无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处置宅基地,并且无法过户,因为甲已经不是本村村民。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