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水利普法 以案释法之水资源案——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进行疏干排水及凿井取地下水,未经许可,罚80000元!
2021年9月1日,齐河县水利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线索,称XX公司在某项目建设中,未经许可进行疏干排水及非法凿井取地下水,随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情况调查核实。
经调查,该公司未经许可进行疏干排水及非法凿井取地下水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四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相应的损失”,参照《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0005”项严重类别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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