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莆田征地相关补偿标准发布!

2024-03-28 23:56 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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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好、实现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各县(区)标准,现将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各县(区)标准详见附件)结果公告。公告期:2024年1月16日至1月22日,(联系人:陈琳 联系电线.仙游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好、实现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1.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的相应标准执行。

  2.征收其他经济林地和非经济林地,其造林工本费和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3的相应标准执行。

  3.征收有养殖的水面、滩涂,其构筑物和苗种补偿费按附件4的相应标准执行。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5、6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30-5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80-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含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1.房屋征迁补偿费。被征迁房屋(住宅)实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方式和自建安置的,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程度标准、耐用年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分别按附表7、附表8、附表9、附表10的相应标准执行。

  有合法权属的企业用地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因公司制作建设需要确需异地搬迁重建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评估价。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企业,按厂房建筑面积一次性发给停产停业补偿费,补偿标准每月15元/平方米,补偿6个月。但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发放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附件11的相应标准执行。

  (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2)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3)《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4)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对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2.对无产权登记或不能提供对应票据的房屋:由项目征收实施主体依照房子征收片区的真实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征迁,除特殊情况需货币补偿安置外,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安置。个别线性工程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安置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安置标准另行制定。

  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另按以下情况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放弃套房安置指标的,作价补偿金标准按所征收土地所在地段相对应级别住宅楼面地价(征收时)的2倍计算。遇到特殊地段可按规定另行修正价格,修正幅度按照县政府已颁布的《仙游县2017年度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应用方案》(仙政文〔2017〕241号)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基准地价调整,其作价补偿金相应调整。

  (2)被征收人放弃商业用房申购指标的,作价补偿标准按所征收土地所在地段相对应级别指导价(详见附表12)的1倍计算。

  (3)被征收人全部放弃商业用房申购指标和套房安置指标的,商业用房申购指标作价补偿金按所征收土地所在地段相对应级别指导价1.2倍计算,套房作价补偿金按所对应级别楼面价2.5倍计算。同一级别内的土地征收指导价由各乡镇(街道)根据被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做指导价修正,修正须经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征收人应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空、拆除房屋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旧房补偿款、作价补偿金及一年临时安置补助费。

  (6)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空、拆除后,6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仙游县境内商品住房,凭购买合同申请支付购房补助款,征收人在接到被征收人申请支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购房补助款。购房补助款一并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7)已领取政府购房补助的,一律不得办理退房。若因买卖纠纷被法院强制解除买卖合同的,在办理解除手续前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助。若发现被征收人有涉嫌骗取政府补助款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2.产权调换

  (1)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为被征收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含滴水)的20%,原则上推行大商场模式安置,征收方可根据片区真实的情况适当调整安置模式。

  a.申购指标内价格按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价(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90%计缴,原则上不允许被征收人增购商业用房指标。

  b.被征收人放弃商业用房申购指标的,对其所放弃的商业用房申购指标原则上按1.5倍计入套房安置指标中,征收人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段情况最高可按2倍计入套房安置指标中。

  a.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允许按规定进行合理分户,分户后可安置指标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产权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如经确认没有其他住房的困难户,可安置小户型的套房一套。

  b.被征迁房屋为一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5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框架或砖混结构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2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至六层的框架或砖混结构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七层及以上的,其中一至六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七层及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1.安置房的结构标准。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以建设部规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厨房、卫生间安装排水管道;自来水、照明、有线电视、网络线路集中安装至户外,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自理。

  安置房顶层为坡屋面的,其闷顶层(坡屋面层)层高≥2.2米的按建筑面积的60%计入下一层建筑面积内,上下层面积合计后作为该安置房总建筑面积。

  2.多层安置房价格。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1600元/ 平方米计价。

  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190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15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计缴。涉及分户的,按原始户享受一次15平方米的优惠价。

  3.高层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应根据区位、层数分别调整其安置价,安置价在多层安置房价格基础上增加幅度为100~300元/平方米,其优惠价和市场评估价作相应调整。

  县城规划区内实行征地奖励金制度,征地奖励金标准应根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调整相应调整。具体按附件13的相应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1、2的相应标准执行。(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表6、7、8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600元/㎡,高层安置房21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含第7层)为基准层,7层及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另计层次差。基准层不包含裙楼。(三)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区政府批准)。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各项目指挥部(或各镇街)可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在细则中制定征迁工作奖励办法。

  五、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标准。一、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对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含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表6、7、8有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600元/㎡,高层安置房21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做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含第7层)为基准层,7层及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另计层次差。基准层不包含裙楼。(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区政府批准)。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各项目指挥部(或各镇)可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细则,并在细则中制定征迁工作奖励办法。

  五、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标准。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1800元/亩执行。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对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含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表6、7、8有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600元/㎡,高层安置房21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做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含第7层)为基准层,7层及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另计层次差。基准层不包含裙楼。(三)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区政府批准)。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各项目指挥部(或各镇街)可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细则,并在细则中制定征迁工作奖励办法。

  五、凡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分,适用用海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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