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附件是职业资格对应专业层级职称目录,试验检测职业资格在第11项。
为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交通运输领域职称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已于2022年11月印发执行,2023年度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应根据最新规定严格执行。各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合乎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各级评审组织单位及评审委员会应按最新评审条件评议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根据《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2015年第25号令)和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交运科〔2018〕880号)有关法律法规,各用人单位要确保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正确地处理好工作和继续教育的关系,积极组织或支持鼓励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初、中级职称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学时确认和验证由各市县负责,高级职称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学时确认和验证由我厅负责。对前些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近5年内继续教育学时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可视作符合申报条件。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称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和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目录的通知》有关要求,为促进职称制度与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工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审所设专业紧密关联的,可对应认定其具备该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详见附件),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相关专业职称的条件。
四、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2号)等文件要求,全方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无空岗、无聘任计划的单位不得推荐人员参加评审。各相关事业单位应认真梳理本单位的专业方面技术岗空岗情况、职称聘任情况及符合评审申报条件的人员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评聘工作方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用人标准,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考察、推荐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晋升等用人制度衔接。
五、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2019年第40号令)等有关政策规定,为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解决我省部分市县交通运输领域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组织困难等问题,我厅于2023年6月授权省公路学会、省道路运输协会可面向省内无自主评审权的会员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工程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中,省公路学会可开展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公路养护、港口与航道工程5个专业评审;省道路运输协会可开展道路运输工程专业评审。我省个别市县如不具备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难以组织并且开展评审工作的,可委托省公路学会、省道路运输协会代为评审。
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1.本表根据我省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目录及行业实际动态调整,仅限职称评审使用。
2.《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交通运输领域相关行业从事安全工作的,视同具具备该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相关专业职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