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2025-03-20 12:48 乐鱼全站网站登录首页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中工业用水所占比重较大。而工业用水量引工业的产业体系、规模 、工艺的先进程度等因素,各城 市不完全一样。但统一城市的用水量与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之间往往有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比例 ,因此可采用“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结合两 者之间的比例预测城市用水量。

  2.2.5 总体规划阶段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估算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宜采用表 2.2.5-1-2.2.5-4 中所列出的不同性质用 地用水量指标.不同性质

  随着《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和《地面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一系列标准的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日渐加强,深感需要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方面的法规, 以便在编制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本规范具体体现了国家在给水工程中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是我 国城市规划规范体系日益完善的表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总体设计的要求外,尚应与其他各项规划相协调。由于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之间联系紧密,因此和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协调特别的重要 。协调的内容有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排水量、水源地和城市排水受纳体、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厂址、给 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管位等方面。

  1.0.8 提出给水工程规划,除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 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的这些标准和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 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供水水文地质勘查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饮用水除氟设计规程》、《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

  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宜对城市远景的给水规模及城市远景采用的给水水源进行分析。一则可对城市远景的给水水源尽早的进行 控制和保护,二则对工业的产业体系 起到导向作用。所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给水工程的要求。

  1.0.6 明确规划给水工程用地的原则。由于城市持续不断的发展,城市用水量议会大幅度增加,随之各类给水工程设施的的用地面积业必然 增加。但基于我国人口多 ,可耕地面积少等国情,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规划中节约用地是十分必要的。强调应做到节约用地 , 可通过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通过略地的,比不占用好地。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优先考虑外域引水。 可以一个城市单独引水,也可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根据《水法》第二十一条:“兴 建跨流域引水工程 ,一定要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因此,党城 市采用外语水源或几个城市公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国土规划相协调,以满足整个 区域或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城市水资源不足以成为全国性问题,在一些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城市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针对水资 源不足的城市,我们应从两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一种原因是“开源”,积极寻找可供利用的水源(包括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以满足城市 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节流”,贯彻节约用水的原则,采取各种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手段来节约用水,避免水的浪费。

  2.1.3 本条指明应在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产业体系.由于水是一种资源,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生命线 ,因 此应采取确保水资源不受破坏和污染的措施。水资源供需不平衡的城市应分析其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造成城市水资源不足有多种原因,诸如:属于工程的原因、属于污染的原因 、属于水资源匮乏的原因 或属于综合性的原因等,可 针对各种不同的原因采取对应措施 。如建造水利设施拦蓄和收集地表径流;建造给水工程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能力;强化对城市水资源 的保护,完善城市排污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备;采取分质供水、循环用水、重复用水、回用再生水、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产业及采用 先进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等,在有条件时也可以从外域引水等。

  2.2.4 本条规定了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并提出了影响指标选择的因素。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系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设施 用水量部分的总水量。不包括工业用水、消防用水、市政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管网漏水等水量。

  表 2.2.4 系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修订过程中“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建议值”的成果推算,其年限延伸至 2015 年。在应用适应结合 当地自然条件、城市规模、公共设施水平、居住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来选择指标值。

  2.2.2 说明预测城市用水量适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用水量应结合城市的详细情况和条文中的各项因素确定,并使预测的用水量尽量结 合实际。一般的说,年均气温较高、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工业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用水量较高。而水资源匮乏、工业和经济欠发达或 年均气温较低的城市用水量较低。城市的流动和暂住人口对城市用水量也有一定影响,特别是风景旅游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和商贸城市, 这部分人口的用水量更不可忽视。

  2015 年城市用水的增长率考虑在指标内,为此近期建设规划采用的指标可酌情减少。若城市规划年限超过 2015 年,用水量指标可酌情增 加。用水量年增长率一般为 1.5%-3%大城市趋于低值,小城市趋于高值。 (3)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所提供的用水人口为包括流动人员及暂住人口 ,反映在样本值中单位人口用水量就偏高。故在选用本质表示 , 要认线)由于我国城市情况十分复杂,对城市用水量的影响很大。故在分析整理数据时已将特殊情况删除,从而本综合指标只使用于一般性质 的城市 。对那些特殊的城市 ,诸如:经济特区、纯旅游城市、水资源紧缺城市、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大企业的城市(如:鞍钢、大庆) 等,都需要按真实的情况将综合指标予以修正采用。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城市用水量后,可采用用水量递增法和相关比例法等预测方法对城市用水量进行符合,以确保水量预测的准确性。

  公共设施用水量:宾馆、饭店、医院、科研机构 、学校、机关、办公楼、商业、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等用水量。

  2.1.1 阐明城市水资源的内涵。凡是可用作城市各种用途的水均为城市水资源。包括符合各种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地表和地下淡水; 水源水质不符合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但经处理可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地表和地下淡水 ;淡化或不但话的海水以及将城市污水经过处 理 达到各种用水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等。

  2.2.3 提出城市用水量预测宜采用综合指标法,并提出了城市单位人口和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见表 2.2.3-1、2.2.3-2)。该 两项指标主要根据 1991—1994 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经选择的 175 个典型城市用水量(包括 9885 万用水人口,156 亿 m3/年供水量, 约占全国用水人口的 68%和全国供水总量的 73%,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分析整理得出。此外,还对全国部分城市进行了函调,并将函调资 料作为分析时的参考。

  1.0.4 城市总体设计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20 年 。本条明确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设计的期限相一致。作为城市基础设 施重要组成部分的给水工程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的文明、安全和居民的生活品质,是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基石。因此,城市 给水工程规划应有长期的时效以符合城市的要求 。

  1.0.5 本条对城市总体设计的给水工程规划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编制城市总体设计的给水工程规划是和 总体设计一致的,但近期建设规划往往是马上要实施的。因此,近期建设规划应受到足够的重视,且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由于给 水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为此应处理号称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关系及二者的衔接,否则将会影响给水工程系统技术上 的优化决策,并会造成城市给水工程不断建设,重复建设的被动局面。

  (1)自备水源是城市用水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分析?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包括自备水源在内的统计数据时,各相似城市的用水量出 入极大,没有规律,无法得出共性指标,因此只能在综合指标中舍去自备水源这一因素。故在确定城市用水量,进行城市水资源平衡时, 应根据城市详细情况对自备水源的水量做到合理预测。 (2)综合指标是预测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和确定给水工程规模的依据 ,它的使用的时间延伸至 2015 年。制定本表时 ,以将至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的平衡是指水质符合各项用水要求的水量之间的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8 号《城市供水条例》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 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因此,当城市采用市域内本身的水资源时应编制水资源统筹和利用规划,达到城市用 水的供需平衡。

  1.0.1 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城市规划事业在近十几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城市规划各项法规、标准制定上明显落后于发展 的需要。给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证,但在城市给水规划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可以借鉴, 因此全国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给水工程规划内容和深度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不利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城市给 水工程规划的统一评定和检查,同时也影响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作为城市发展政策性法规和后阶段设计工作指导性文件的严肃性。

  由于城市用水量与城市规模、所在地区气候、居民生活小习惯有不一样程度的关系。按国家《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将城市规模分成 特大城市、大城市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同时为了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城市用水量定额的区域划分一直,故将该定额划分的三个区 域用来作为本规范的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区域划分(见表 2.2.3-1 注)。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精确指出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设计中的给水工程规划。

  根据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设计、详细规划两阶段。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鉴于现行的各类给水规范其 适用对象大都为具体

  工程设计,内容虽然详尽,但缺少宏观决策、总体布局等方面的内容。为此本规范的条文设置尽可能的避免与其他给水规范内容重复, 为总体设计(含分区规划)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服务,编制城市给水工程详细规划时,可依照本规范和其他给水规范。

  其他用水量:交通设施用水、仓储用水、市政设施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消防用水、特殊用水(均应、军事设施、监狱等)等 水量。

  城市的第二部分用水量指不有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水量。包括工矿企业和大型公共设施的自备水,合乎为保护环境需要的各种 用水,保证航运要求的用水,农业灌溉和水产养殖业、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乡镇企业的工业用水等水量。

  按照国家相关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同属于城市的范畴 , 所以建制镇总体设计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可按本规范执行 。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的,同时又强调了水资源保护及开源节流的措施。

  水是无法替代资源,对国计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3020)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源的水质和给水工程紧密 相关,因此对水源的卫生保护必须在给水工程规划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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