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评法》第12条规则: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附送批阅机关检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阅机关不予批阅。
2、规划批阅的决议根据环评报告书定论以及检查定见
我国《环评法》第14条规则: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批阅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定论以及检查定见作为决议计划的重要根据。在批阅中未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定论以及检查定见的,应当作出阐明,并存档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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