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建住宅商品房准入出新规啦~会上讲了这些知识点!

2024-06-16 02:52 乐鱼体育最新登录地址

天津新建住宅商品房准入出新规啦~会上讲了这些知识点!

项目简介: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入证,是商品房交付百姓的最后一关,为加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7月1日,《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日前,市住建委组织各区域有关人员参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商品房准入证相关工作视频培训会。会上,市住建委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监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讲解,同时下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对我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与讲解。

  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同时,新《办法》进一步明确由各区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核发、行政处罚等工作。

  因此,位于滨海新区经开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可到经开区政务服务办申请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接入城市管网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此外附送大家一份《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原文,上下滑动即可阅览。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监督区住建委开展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各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核发、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完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出具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证明文件。在出具证明文件前,应到现场对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对应幢号进行查验。经现场查验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四)供电工程已竣工送电,户表已装表,并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五)排水工程已竣工,并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排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和方案;

  (六)燃气工程已竣工,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应与燃气管网相接;附近没燃气管网的,应完成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建筑物内、用地范围内燃气管道的铺设并具备今后燃气接通条件;

  (七)建设工程按规划进行供热配套,供热二次网和建筑物内供热工程已竣工,热计量表安装好,具备供热条件;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接入城市管网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区住建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准许使用证。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住建委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应当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待新建住宅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区住建委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并在取得准许使用证后,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当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包括取得准许使用证。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当期交付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

  第十二条对于没取得准许使用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区住建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津建房〔2016〕311号)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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