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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16:54 行业动态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严控城市道路挖掘,避免管线损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道及地下电缆等设施。地下管道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及工业管道。地下电缆包括电力及通讯电缆。

  第四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规划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规划、交通、园林、环保、水务、发展计划、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设计,制定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制定管线建设规划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管线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建设项目计划,经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每年一、四季度作为开挖项目申报时间,开挖项目计划需提前三个月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道路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综合协调、组织监督实施,各管线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道路产权单位签署协议书。

  第九条 经批准列入项目计划的道路或管线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资金,完成施工设计图和确定实施工程单位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一)挖掘城市主干道(含部分次干道)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征得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登记,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

  (二)挖掘城市次干道、支道、巷道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征得道路所属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登记,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

  (三)经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开挖城市道路的,建筑设计企业应持申请报告、市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设计图等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在设计审定前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交通设施的设置进行充分论证、科学安排。

  第十二条 在市区施工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实行硬遮挡封闭和公示牌制度,同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引导车辆正确绕行。

  公示标牌应载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公司名称及开竣工日期、施工范围、项目经理、监督电话、便民措施、文明施工规定等内容。

  采取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于次日早八时(北京时间)前清完积土、堆物,恢复交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工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修建临时通道,确保交通基本畅通。

  第十四条 管线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地下管网情况,并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管线具置和设计施工图纸,摸清现有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管线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状管位有差异,或可能对地下管线运行及维修产生不良影响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与管线监管单位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涉及安全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的,实施工程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线监管单位,管线监管单位须在接到监护要求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管线监管单位提出的监护意见,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迅速处置。

  第十六条 对原有地下管线位置不明的,各管线监管单位应现场配合施工单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线监护人员在现场监护时,应指导施工单位的开挖作业,阻止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开挖行为;发现威胁地下管线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施工,撤离现场。在未提出具体可行的安全措施前,施工单位不得进入现场或盲目施工。

  第十八条 管线事故发生后,管线监管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并将抢修路段位置、设施损坏情况及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管线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相邻地下管网事故的,实施工程单位应承担管网修复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举报他人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威胁地下管线安全或隐瞒地下管线损坏事故的;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依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六)工程完工验收后,无视档案管理规定,不编制或不及时提供竣工图,绘制综合管线图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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