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12-14 19:31 行业动态

  为了逐步加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武汉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区共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以下简称维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住宅区共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2、 该住宅区已开立专项维修资产金额来源账户,其中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或业主应缴存的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已足额缴存。

  2、 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须经该小区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

  单栋(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须经该栋(单元)住宅全体业主2/3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

  (3)维修工程建设项目明细及《武汉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表》(见附件3、附件4)

  4、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武汉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武汉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表》上报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预算总额80%以转账方式办理拨款手续。

  5、维修工程完工验收后,业主委员会于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结算:

  (2)《武汉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明细表》(见附件3、附件4);

  6、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将《武汉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武汉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明细表》、工程费用结算票据报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实际发生额与业主委员会据实结算。

  第六条 本住宅区(栋或单元)共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应按该住宅区(栋或单元)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第七条 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在本住宅区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及每次每项工程的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及据实分摊的情况。

  第八条 因突发事件,危及房子安全,或屋面、外墙面漏、渗水,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该栋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第九条 市房产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全市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编报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经市财政部门指定机构审计后的上年度全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媒体向全市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挪用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或者造成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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