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路工程完工验收新规来了!

2023-11-18 09:52 行业动态

  《实施细则》转变公路工程完工验收的政府管理模式,将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主体由以往的交通主管部门改为项目法人,建立公开、简明易行事中事后的验收监管规则,优化验收方式,解决以往验收耗时长的问题。此外,结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国公路领域率先将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决算确认”取消,避免由于决算原因影响工程完工验收。

  《实施细则》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可适当将竣工质量复测提前至竣工质量检验阶段进行。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将竣工质量复测与竣工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同时进行,齐头并进,快速缩短检验测试周期,加快竣工验收进度。

  《实施细则》出台前,对于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意见要求增加的项目,以往没有明确规定,通常会造成实施工程单位承担部分费用,会造成工程决算争议。对此,《细则》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规定可将此部分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报批后,经审核或审计后纳入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公路工程合同中质量保证金一般要在竣工验收完成后才会返还,而公路工程基本上为政府投资工程,对合同履约要求比较高,提前返还无依据造成保证金闲置,给企业造成金钱上的压力。而《细则》对此提供了提前返还依据:“对因决算、审计、水保和环保验收、用地使用手续等因素影响造成不能及时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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