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0 17:51 行业动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font face=仿宋_GB2312 》(湘政办发〔2020〕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进提高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按照法律和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国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层级、解决方法等内容,根据相关要求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立改废释、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证照分离”改革等真实的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办公室、综规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安监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
(二)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公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省机构改革真实的情况,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明确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部门、直属机构等监管职责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责缺失。(牵头部门:厅法制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办公室、综规处、政务服务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
(三)完善监管制度。分领域梳理制定具体事项的监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规范操作流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完善标准体系,加强综合运输、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领域标准制定工作,推动编制出台一批重点领域标准。(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法制处、政务服务处、办公室、综规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
(四)全方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交通运输领域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制度化,按照“一单两库一细则一计划一公示”工作机制,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细则。每年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规划,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度分散检查。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对重大隐患和明显问题实行专项督办。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进行公示,并与信用中国(湖南)网站、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共享。(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办公室、法制处、综规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安监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底)
(五)深入推动“互联网+监管”。快速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深入推动非现场执法,实现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归集共享。围绕重点监管需求,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形成若干“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推动全省交通运输“用数据监管”“用数据说话”。(牵头部门:厅法制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办公室、综规处、政务服务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安监处、科教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务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等信息系统数据相互连通,实现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办公室、法制处、综规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安监处、科教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
(六)加强信用监管。修订《信用评估结果确定程序暂行办法》,制定《湖南省2021-2022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信用交通省)建设重点工作测评与要求》及《湖南省市州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责任部门:厅政务服务处,完成时限:2021年)加强和规范行业信用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充分的发挥信用管理的运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措施,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重点在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和网约车管理等领域开展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管理。(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办公室、综规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安监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
(七)强化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监管。聚焦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探索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规范重点监管事项程序。加强对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两客一危”、水路运输重点水域和“四类重点船舶”、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和港口客运、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控等重点事项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妥善化解和应急处置。(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综规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运输处、安监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
(八)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研究、预判新事物发展规律,对网约车、共享自行车、汽车分时租赁等分类量身定做监管规则和标准,促进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运输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
(九)加强协同监管。强化上下协同,密切交通运输系统上下级监管业务联系,建立完善跨区域统筹协作机制,除有特别规定外,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能够最终靠调动下级监管执法力量、跨区域指定承办机构等方式协同监管。强化左右协同,建立与公安、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建立完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牵头部门:厅法制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综规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运输处、安监处 、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
(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督促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防范和降低生产安全的风险。推行信用承诺,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促进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自主管理、遵纪守法,提升经营道德、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自律、行业信用建设等方面作用,推动行业协会更广泛参与研究制定标准、规划和政策法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务服务处、办公室、法制处、综规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安监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政务网站,利用新媒体、便民服务热线等,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接受办事企业和群众自愿自主真实评价。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科学客观反映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实际运作情况。发挥法律、会计、资产评定估计、检验测试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办公室、法制处、综规处、政务服务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安监处、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提升公开公正监管水平。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持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限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牵头部门:厅法制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办公室、综规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财务处、运输处、安监处 、港航处,厅直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
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是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是对违法失信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合法守信经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切实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调、督导、考核机制,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逐步的提升监管水平。
(二)积极推动落实。牵头部门要发挥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解决工作难点,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压实主体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牵头制定好监管事项的具体措施,推动全省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逐步落地落实落细。
(一)积极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简化办事流程,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责任部门:厅基建处,配合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质安局、省公路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积极地推进业绩申报信息化重组。加强完善简化办理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路建设检测及监理资格申请、业绩录入等事项采用运用信息技术方法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做处理等方式来进行核查,加强事中控制。(责任部门:厅基建处,配合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科技信息中心,2021年12月前完成信息化平台建设,2022年6月前完成相关管理办法)
(三)加强实施阶段监管。结合省交通运输领域“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事项清单,制定每个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计划,并纳入年度激励指标考核。(责任部门:厅基建处,配合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质安局、省公路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完整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估体系,将我省参与公路建设工程的各类从业单位按照《湖南省公路施工公司信用评估细则》(湘交基建规〔2020〕10号)和《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湘交计统〔2017〕97号)依法进行信用登记和评价,定期在厅门户网址进行公示公开。对守信合法的经营主体在招投标、相关规费上予以政策优惠等鼓励,对于违法失信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监管、高频监管,确有必要的采取约谈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厅基建处,配合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质安局、省公路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一)加强车货源头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监督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和事后倒查能力,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制度。(牵头部门:厅公路养护处,配合部门:省治超办,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2023年完成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工作,其他工作长期坚持)
(二)快速推进科技治超。快速推进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引导车道建设改造和电子抓拍系统安装,按照《湖南省公路不停车检测治超网规划》稳步有序推进不停车治超检测系统建设。(牵头部门:厅公路养护处,配合部门:省治超办,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3年)快速推进省级治超信息平台建设,(责任部门:厅科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构筑“人防、技防、物防”治超监控网络,提升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能力。(牵头部门:厅公路养护处,配合部门:省治超办,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3年)
(三)深入推动联合执法。深入推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及时解决联合执法中遇到的难题。加快建立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全方面提升联合执法效能。(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联动管理和信用治理。健全完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处罚信息抄送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对违法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继续组织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认定、公示和发布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厅公路养护处,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运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一)加强大件运输许可政策宣传工作。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开展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充分的利用网络、电台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大件运输许可政策、规定,引导、督促承运人主动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合法运输。二是要持续开展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大走访活动,深入大件相关企业和单位,宣贯大件运输惠民政策措施,营造政企联动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务服务处、办公室、法制处、公路养护处,省公路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加强大件运输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加强完善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逐步推动在高速主通道的收费站入口完善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验测试设备,强化对通行车辆的“不见面”核查,并实现检验测试的数据向省级治超信息平台和大件运输审批平台实时传输,强化科学技术监管手段。(责任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务服务处、公路养护处、科教处,省公路事务中心、厅科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外廓尺寸检测、ETC门架等数据,倒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及时有效地发现查处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推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形成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监管联动机制,对违法大件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管理。建立和完善大件运输信用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承运人、运输车辆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务服务处、法制处、公路养护处、科教处,省公路事务中心、厅科技信息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与社会力量的监督协作。一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做好大件运输许可“好差评”工作。二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自律,鼓励大件运输行业协会牵头示范引领,开展业务培训、宣贯政策,制定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提高大件运输企业安全运输能力。(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政务服务处、办公室、法制处,省公路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一)加强公路养护资质审批监管。积极开展公路养护资质审批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简化办事流程,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责任部门:厅公路养护处,配合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每年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二)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完善简化办理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路养护资质申请事项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加强事中控制。(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厅公路养护处,配合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每年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三)加强实施阶段监管。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省内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的单位,出现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经核实后,省交通运输厅作出暂停其相应类别资质、取消其相应类别资质处罚。(牵头部门:厅公路养护处,配合部门:省公路事务中心,每年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四)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将我省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的各类从业单位按照《湖南省国省道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湘交养管规〔2021〕2号)依法进行信用登记和评价,定期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开。(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厅公路养护处,厅科技信息中心,每年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一)严格水路运输市场经营管理。落实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制度,跟踪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消经营许可。(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加强从事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企业,内地与港澳间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备案管理。实施港澳航线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资质保持情况抽查和年度核查,开展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及执行情况检查。(责任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配合交通运输部落实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及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企业资质情况等抽查。(责任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加强航运企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全面摸排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船舶运力和生产经营情况,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严厉打击水路运输“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事双方按照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由经营者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严肃惩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加强水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监管,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加强督促跟踪,形成闭环管理。(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支持完善水路客运管理办法。2021年组织摸排港区外客船停靠设施管理、载客12人以下船舶运输管理等有关情况,2022年起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示。2023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
(四)组织港口码头综合监督检查。建立港口安全、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污染防治等综合监督检查机制,结合交通运输部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港口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强化港口经营市场监管。逐个排查辖区内港口经营人的码头、堆场、储罐、客运站等设施是否依法履行竣工验收(含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对发现问题的,实行清单管理、闭环管理,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2021年完成排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客运站和码头,2022年完成排查其他港口经营人)全面排查是否存在货运码头或客运码头超过靠泊等级违规接靠客运船舶,发现违规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严格督促港口经营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强航道养护监管。采取重点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相关单位贯彻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情况,重点检查航道、通航建筑物及其他重要航道设施日常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情况。(牵头部门:厅港航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地方航道,省水运事务中心负责省管航道,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监测。督促运行单位加强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定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1年)督促运行单位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关键设施结构的监测管理,加大设施设备维护力度,及时分析监测数据,提高预测、预警能力。(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加强航道资源保护。严格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依法查处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的建设项目,重点查处未批先建、未严格履行审核意见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以及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开展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厅每年组织开展水运建设市场、省重点水运建设项目抽查并督促整改。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每年按计划开展本辖区水运建设市场检查。重点查处水运工程领域未批先建、转包、违法发包分包、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质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严格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电子招投标流程,完善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范本。(责任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加强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市场信用监管。按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加强航运公司、船舶、港口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做好水路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归集,及时记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港航处,省水运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在湖南自贸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告知承诺改革。(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监管。按交通运输部要求,每年组织开展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建立工程师信用评价,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落实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乙级、机电专项)信用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责任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质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建立的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辖区航运公司进行分级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相应的区别检查机制。及时将水路运输船舶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书面通知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四)强化运砂船舶治理。严格运砂船舶检验,加强新增运砂船舶的注册登记管理。加强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强化运砂船舶船员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巡航检查,严查运砂船营运管理,对非法运输海砂的船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五)加强船载危险货物和防污染监管。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加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相关证书、文书检查和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监管,依法查处谎报、瞒报和违法夹带行为。(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继续保持对船舶污染水域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联合生态环境、住建部门推广应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强化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六)提升船舶监管成效。按照厅印发的《长期逃避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对本辖区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船舶、50米(600总吨)以上脱管脱检船舶,及时予以公示,并通过营运资质核查、重点跟踪、约谈等措施对船舶及所属航运公司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1年)
(十七)抓好桥区水上交通安全。按照《湖南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强化桥梁通航水域现场监管,及时解决桥区水域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维护不到位等问题,督促船舶在通过桥梁水域时严格遵守通航规则。督促桥梁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加强水上通信秩序管理。开展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严查船舶AIS设备“一码多船”“一船多码”、非法占用VHF频道等问题。加强现场监管,严厉打击船舶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无线电设备行为。(牵头部门:厅港航处,配合部门:省水运事务中心,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制定提升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制度落实落地。(牵头部门:厅运输处,责任部门:省运管局,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推广应用,修订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平台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电子运单使用情况考核及通报,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运营考核,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牵头部门:厅运输处,责任部门:省运管局,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严格市场准入,规范运输过程安全管控,促进运输装备标准化发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牵头部门:厅运输处,责任部门:省运管局,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持续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完整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机制,推动完善全流程、全链条、全要素的监管体系。(牵头部门:厅运输处,配合部门:厅法制处,责任部门:省运管局,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
加快省网络货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平台网络货运运行监测功能和公共服务能力,实施多维度闭环管理,促进网络货运规范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厅科技信息中心,配合部门:厅运输处,省运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利用部省网络货运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密切关注网约车等新业态市场主体运营动向,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维护稳定主体责任,排查防范和有效化解涉稳风险隐患。(牵头部门:厅运输处,责任部门:省运管局,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
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文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文件要求,督促平台运营商落实责任,规范运行。(责任部门:省运管局,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文件要求,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站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压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严格落实《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管,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责任部门: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建立健全保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梳理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厘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业发展单位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和岗位,分类分级逐级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边界,量化岗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和履责规范。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督查督办闭环化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压实依法持证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推进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明晰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提取和专款专用,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牵头部门:厅安监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基建处、公路养护处、农村公路建设处、运输处、科教处、港航处,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运管局、省交通质安局、省铁路专线办、厅科技信息中心,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根据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和省安委的工作部署,统筹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检查,通过重点督导、联点督查、“开小灶”、综合督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执法)计划,将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频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多、信用等级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并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综合运用“四不两直” “双随机、一公开”、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涉嫌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增强检查针对性、有效性。(牵头部门:厅安监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基建处、公路养护处、农村公路建设处、运输处、港航处,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运管局、省交通质安局、省铁路专线办,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抽查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扎实推进“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动,督促各地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红线问题自查、检查工作机制,加大施工现场安全自查、检查力度,推进红线问题动态整改清零。进一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基建处、港航处,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交通质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专业法规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一体化,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实施“依法处理、整改教育、漏洞堵塞”三同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严肃查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推动行刑衔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互联网+监管”,推进信息化执法系统平台区域联网和信息共享,积极探索应用非现场监管及科技执法手段。(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法制处、政务服务处、基建处、公路养护处、农村公路建设处、运输处、安监处、科教处、港航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推进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各项工作。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各有关单位深入摸排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摸清地理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等重大风险底数,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五个清单”,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强化风险状态和发展趋势研判,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动态掌握重大风险状态变化情况。根据重大风险信息,建立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一图、一册、一表”,实施重大风险“图斑化”管理。深入分析行业安全生产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和偶发性等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严格落实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票否决制度,有效防范“黑天鹅”“灰犀牛”风险。(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基建处、公路养护处、农村公路建设处、运输处、安监处、港航处,省公路事务中心、省水运事务中心、省运管局、省交通质安局、省铁路专线办,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纳入交通运输信用体系,推行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牵头部门:厅政务服务处、安监处,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有关处室,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推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制度,依法维护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合法监管权利,激励担当作为,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研究推动重大险情调查和责任追究,推进建立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深入剖析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深层次原因,及时制修订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应急预案和有关政策,充分的发挥事故调查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推动作用。(责任部门: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有关处室,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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