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7 14:09 行业动态
《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档案信息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做好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负责热力、城镇燃气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或配合其他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相关专项规划,做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意见、规划许可等规划手续办理以及配合做好验收工作,统筹协调各类地下管线的规划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通信管线的指导工作,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安全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监控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安全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路灯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市能源部门负责供电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相关的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市城乡水务部门负责给水、污水地下管线的监督指导工作,督促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工业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部门负责单建人防工程所属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部署地下管线建设的各阶段工作,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相关各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范进行建设,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下管线。
第六条 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档案,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建设单位理应当以地下管线档案为依据,对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现状资料;地下管线档案不明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现状资料。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理应当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手续。
建筑设计企业申请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内容达到相应深度要求,并清晰表达拟建地下管线与现状管线的关系。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配套地下管线及原有架空线路应当优先考虑埋入地下;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城市主干道下应当优先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对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应按照管线规划建设要求布置。
(三)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地下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雨水。
2.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mm的给水管线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
4.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必须敷设在行道树下方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
5.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四)坚持“后建服从先建原则”,拟建地下管线应避让已建成的地下管线,临时地下管线避让永久地下管线,分支地下管线避让主干地下管线,技术要求低的地下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地下管线,柔性结构地下管线避让刚性结构地下管线,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自流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地下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理应当与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拟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线月上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建设维护需求,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综合建设计划,于次年3月底前下达至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综合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综合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各类园区和公共建筑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查验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行联合会签制度。会签时,建设单位提交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枣庄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联合会签表》和《枣庄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安全保护承诺书》,供各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予以会商;会商后,各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在《枣庄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联合会签表》上予以确认会签,并出具《枣庄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监护交底卡》。
第十五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确认。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或者组织相关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会商。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二)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对其他管线的保护工作,并通知相关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五)负责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数字化扫描和向城建档案馆的报送工作;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做抢修和处置;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四)发现与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标注不符,有未查明的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查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并责令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
(五)协助做好竣工测量,按照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配合建筑设计企业收集、整理和移交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档案内容不准确造成其地下管线被挖掘破坏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规定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进行声像资料制作,主要包括:施工前原貌、施工中关键部位和主要工序、竣工后相关标示的声像记录素材等。
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每节管道顶进结束,必须进行复测,绘制管道顶进轨迹图(含管道高程、方向、顶进力曲线等),并由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检查复核。对难以确保地面建筑物、道路交通和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理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测和保护。探测和测量形成的数据文件上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的,领取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理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自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材料,行政审批一窗受理时已经提交,或者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提供。
第二十五条 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理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检查井井盖管理,发现井盖破损、丢失应当及时更换,避免检查井伤人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理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管位发生变化或者地下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理应当在工程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地下管线变化信息资料按照要求向行业管理部门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七条 工程测量单位理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二十八条 加大城市地下管线科研开发和创新力度,鼓励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防灾中广泛应用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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