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向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附项目申报表的形式申报(必要时需采用GPS等方式采集路线航迹),申报表应如实注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名称、起讫点、路线长度、需修建路面宽度、原路状况、受益人口及筹资情况等。项目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条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报告后,根据项目总规模,结合各乡镇(开发区)申报情况,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建设规划,经县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开发区)申报项目,组织专班逐村核定各项目情况,包括路线走向、里程、路基情况、筹资情况及规划情况。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将核定情况汇总后,报请县有关审核部门研究通过后,下达项目批复计划至各有关乡镇。
第五条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是村级道路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组织村级道路建设工作的实施和协调资金筹措;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做监督检查;制定村级道路建设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第七条村级道路建设要坚持质量、安全并重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建养并重”的基本方针,
第八条村级道路建设工程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纳入乡村振兴相关目标考评,对项目实行动态监控,并执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九条凡从事村级道路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测试单位,必须是拥有相对应资质的独立法人(设计单位为公路行业丙级以上设计资质、施工单位需具备公路施工资质、监理单位为道路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检测单位不得低于道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
第十条要选择业务熟悉,工作认真负责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路段实际情况和通图设计的处理方式,据实认真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由项目业主参照霍公管〔2018〕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2021年村级道路建设设计图纸使用通用图纸,设计图纸内容应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排水工程等。设计单位的确定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各项目乡镇要按照通图设计的标准,严格监督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保证道路施工过程中不出现缺陷。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确定由项目业主依法按规定确定。监理费率应不高于审计结算价格的1.5%。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确定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检测费费率不高于审计结算价格的0.8%。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是村级道路建设的项目业主,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其职责:严格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省市县及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严格工程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按通图设计的内容,结合路段实际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按程序和有关要求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并办理施工许可;负责做好项目的初验工作;负责项目的资料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标后的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是村级道路建设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其职责:负责审核、统计建设规模、报送工程计划;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办理施工许可;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进度督查;负责项目交(竣)工验收。县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有关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村级道路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审计局负责村级道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构由业主择优选择,审计费用参照皖价服〔2007〕86号文件精神应不高于结算价的0.5%。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村级道路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监督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村级道路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省市颁布的有关标准和相关规范执行,村级道路建设工程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建成后水泥混凝土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会车台间隔原则上不得大于300米,每处长不得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2米。水泥混凝土抗弯拉强度不低于4.5MPa,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压实厚度不低于30厘米(含老路基厚度),路面两侧培土宽度不小于50厘米。安全防护工程及排水工程要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村级道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施工工序应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在质量管控上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主要抓好“五度”,即:长度、宽度、厚度、强度和平整度。把好“十关”即:原材料、施工配合比、碾压、立模、拌合、振捣、收光、刻纹、养护、路肩和切缝关。
第二十三条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时严禁使用木模板,模板高度不低于20厘米;严禁使用砂砾石作为混凝土粗集料;严禁使用滚筒式拌合设备和人工拌合混凝土;严禁混凝土运输时间超过规范规定的时间(正常情况下不超过45分钟)。小型机具摊铺时,要配备必要的振捣设备,确保振捣密实。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资料是国家规定的永久性归档资料,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对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前期资料、施工过程资料、试验检测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工序验收资料、交(竣)工资料及结算审计等资料(详见资料汇编目录),资料填写必须规范、真实。资料要按打捆后的项目进行整理归档。项目资料由业主按一式三份整理归档,项目业主、实施工程单位、县“四好农村路”领导组办公室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村级道路建设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足部分、征地、拆迁等费用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项目资金若有节余,由县财政统一收回,另行安排。村级道路建设的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审计费等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村级道路建设资金拨付按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扶贫资金报帐管理的通知》(财农〔2018〕48号)、《关于对基础设施建设类扶贫项目资金报帐管理的补充通知》(财农〔2018〕7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项目业主每10日向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并对上报结果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要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