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逐步加强南宁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4-06-18 04:48 行业动态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城管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测鉴别判定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葛洲坝(南宁)新扶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公路工程(包含:桥梁、隧道、养护大修工程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明显问题,提高全市公路整体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建设单位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建立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招标及合同文件应明确项目质量和安全目标及责任,足额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1.5%)。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明确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

  2.建设单位理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制定完善安全措施及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完整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贯彻落实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组织方式和施工流程,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

  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对施工风险较大工序实行危险作业领导带班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设立方式可分为自建和委托,母体试验检测单位上一年度在广西或南宁市的信用评价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段在施工现场单独设立工地试验室。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等级低、建设工期短、工程地点分散的三级及以下农村公路和中小桥项目,经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以县(区)或开发区为单位,统一委托一家试验检测单位在项目所在县(区)或开发区设立工地试验室,负责所在县(区)或开发区农村公路的施工试验检测工作,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标明项目的施工检测费用,并限定为不可竞争费用,由建设单位监督使用。母体试验检测单位注册地与农村公路项目同属于一个县(区)或开发区的,可由母体试验室承担检测工作,不需要另设工地试验室。

  1.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理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监理工作制度,依法落实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理、检查、验收责任。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有序推进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工作。

  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当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测机构。

  3.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中心试验室,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开展平行检测,确保监理抽检工作质量;同时要加强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复核施工单位检测数据。

  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勘察和设计,坚持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理念,从源头防止质量通病的产生。对涉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落实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桥梁、隧道、路基高边坡等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专篇,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隐患或者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指导实施工程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实施工程,对现场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督促整改。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

  1.试验检测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试验规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论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地试验室等现场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业务。

  2.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试验检验测试单位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试验检测单位执业;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工地试验室实行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报项目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试验检测单位要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测和质量控制,重点加强涉及结构安全性、耐久性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强化公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全覆盖。

  1.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下达市级监管公路工程监督通知书、组织开展(中间)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复测、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等;定期对全市公路工程安全性、耐久性质量指标进行抽检,制定有关工作标准、政策,提升全市公路工程质量水平。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市交通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质量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市级监管公路工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督促整改,协助开展(中间)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复测,拟定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等;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3.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市级监管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工作。

  4.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县级监管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行项目监督组责任制。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主管监督工程师、监督组成员,工程项目监督组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2.项目监督组具体负责落实监督通知书中确定的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及工作计划、要求,实施项目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督促整改;在建设期内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每年至少对所有监督的在建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在施工现场应公告监督单位、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建议。

  3.项目监督组应当结合工程特点、专业属性、质量安全风险领域,采取突击检查、专项督查、信息化监督、“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多种监督检查方式,重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影响结构安全及耐久性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合同履约、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等方面的抽查抽检工作。

  1.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要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责任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

  2.新开工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2019年1月1日以来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收集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一)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通报、约谈、处罚、联合惩戒、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参建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要求,对如下情节严重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我局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作为企业年度信用评估扣分依据,并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4.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经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测机构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5.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测机构监督抽检发现进场主要原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

  6.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经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测机构查实的;

  7.因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测机构通报或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

  (三)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商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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