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条文)解读

2024-05-22 18:24 行业动态

  一、明确适合使用的范围。第二条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乡道、村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明确: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二、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第五条明确:省级与市级、沿海各港口部门之间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范围划分。省交通质安中心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不包含新增互通及连接线)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及厦门港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其他公路、水运工程由设区市、县级交通、沿海港口部门负责。本次修订,进一步调整完善省市交通质监机构监督范围,主要是将高速公路新增互通及连接线工程质量监督下放给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三、明确建筑设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至第八条主要是按照《条例》规定,对建筑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进行细化。明确建筑设计企业对质量管理负首要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按要求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依法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从业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交工、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测。

  四、明确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至第十条主要是按照《条例》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进行细化。明确勘察、设计单位理应当在建设过程中做好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工作和动态设计,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设计单位理应当对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工作深度要求进行复核。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理应当参与交工检查,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五、明确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是按照《条例》规定,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进行细化。明确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施工记录。应建立工地试验管理制度,按照规范、规程开展施工自检,对工地试验室无法开展试验检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明确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至十五条明确监理单位对实施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要求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理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筑设计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运输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第四条第四款“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原先由省外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证书仍按照原定效用,不得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使用。

  七、明确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明确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检验检测,对其所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质量负责。

  八、明确交通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按照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第二十条明确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根据中央编办相关文件精神,删除了原《细则》中关于市、县级质监机构职工数量的规定,即删除了原细则中的“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其中市级机构不少于15人、县级机构不少于4人”。

  九、明确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设立监督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交工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鉴定等进行了规定。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的规定中,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明确小型工程可简化管理。小型交通建设工程多为农村公路和陆岛码头等民生项目,工程规模和投资小、技术难度低,工程管理以乡、村业主为主;也难以吸引技术能力强的大企业参与建设。鉴于从业单位管理和技术力量较薄弱,有必要对质量安全管理程序进行简化,并针对重点环节加强管理,确保小型交通建设项目在保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顺利实施。因此,第三十一条明确:“工程技术难度低的小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和措施可以合并或者简化,具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后续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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