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方在招标时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履行额外附加条件,其内容多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形式,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在询标时承诺将若干数量的金额以上述名义在合同签订前先汇入业主的账户,并以承诺保证金数额多少来作为是否中标的先决条件。而到后期结算时业主或由于工程款无从着落拖延支付或以其他理由扣留或滞留保证金。甚至有时会以此为筹码,制约施工方提出的各种经济补偿要求。
这就要求实施工程单位能了解建筑设计企业的资金情况,切忌盲目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交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免后期结算陷入被动。具体操作时不要只为承接业务而一味承诺,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并要求业主提供有效担保,以防止因提交各种保证金带来的弊端。
实践中,业主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总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了工程变更,造成日后结算往往陷入被动局面。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会引起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会引起其降低,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照该定义,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应充分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规范性及有效性,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区分两者之间不同的含义。在实践中,当变更费用较合同总价大幅度增加后,业主方很难接受合同总价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业主往往会设置较多的障碍,结算工作往往也就很难顺利的开展下去。另外,及时提起工期索赔,即使工期索赔不可能被业主方批复,也将会为后期的结算协商谈判争取到更大的主动权。
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方应主动与业主方及监理方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抓好实施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给业主方与监理方留下良好的形象。当双方一旦因结算出现争执后,施工方首先应积极与业主方和监理方做沟通。应尊重业主,认真收集整理资料,随时向业主报告情况。及时把一些问题处理掉,避免为后期结算带来更大的压力。在业主方做决策时,向他提供充分信息,让他了解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利弊得失,并积极争取监理方的支持。当出现争议时,应通过争执察觉缺陷,获得新的信息,然后通过积极的引导和沟通尽一切可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恶性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