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1.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有:交工验收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2.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检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以上文件齐全且合乎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别判定工作。
4.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别判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别判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工程质量鉴别判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完工验收工作。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完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完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2.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完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7.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工程质量评分不小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不小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