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3 18:07 行业动态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上的水准,推动工程建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事务性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审查和普通国省道工程施工图批复、招标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信用评估、竣工验收等工作。设区市公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部、省普通国省道五年规划目标,建立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一定要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库由各设区市公路部门负责编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确立。五年规划期内可开展一次中期动态调整。
第六条对已列入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库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分别需省、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后,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路线调整的普通国省道项目按照国、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设区市公路部门预审后,其中:普通国道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估后出具行业审查意见,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普通省道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备案,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程序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八条凡未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不予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设计时,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说明书和概(预)算汇总。
普通国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普通省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普通国省道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查审批后方可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具备条件的可以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不能够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做代建。
第十二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应依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原则上符合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要求的项目,均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审批部门先行办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有与干线公路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监理单位应按《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做监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参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要编制合法合规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五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项目应按《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标准化等系列创建活动,推动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标准化,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实施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管理的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文件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审批。所有涉及变更工作均须报设区市公路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由于价格持续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按照公路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实际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报项目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管理及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向实施工程单位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二十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部门应按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向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报送评价结果,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复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设计文件、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资料,每月上报项目进度报表,经设区市公路部门审核后,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复核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试运营。竣工验收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部门可通过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优势,开展政策咨询、行业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交(竣)工验收和事故技术调查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及时填报责任登记表并纳入项目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调度提醒、专项督导、监督检查、重点约谈、挂牌督办、黑名单等方式加强对从业单位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勘察任务书或者勘察合同,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地质勘察,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提出防治建议。
第二十八条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文件进行设计,出具的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第三十条项目监理单位理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及时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十一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以及安全事故、安全隐患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举和投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检举和投诉应组织人员或机构进行调查,及时处理并进行反馈。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部门、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有关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部门应根据事故级别,在规定的时间分别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按照处置程序,联合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核实事故情况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公路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普通国省道规划及年度目标,结合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科学制定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安排。
第三十五条各设区市公路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编报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申报资金建议计划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二)项目环评、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经批复,并完成相应施工招标程序;
第三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计划、减少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计划批复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项目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在下达后的第二年无法使用完毕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部门应提前提出资金调剂申请,通过计划调整程序调剂项目资金。
第四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部门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推进项目,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审计调查、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部门应切实履行辖区内行业监管职责,加强项目指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项目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十三条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应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省交通运输厅暂缓、核减直至停止项目所在地普通国省道建设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计划:
(四)项目所在地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均已后附,如有重新修订颁布的,按新规执行。
1、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公路施工公司信用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22〕10 号)
2、《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
5、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职责(试行)》的通知(赣路党收字〔2021〕29号)
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1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1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 号公布)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
1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赣发改交通〔2021〕144号)
1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2〕214号)
17、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9号)
18、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22〕22 号)
19、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16〕29号)
20、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的通知(赣交应急字〔2020〕4号)
21、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农村公路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交公路字〔2022〕42号)
22、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赣交建管字〔2017〕49 号)
23、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赣交质监字〔2018〕2 号)
2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普通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35号)
25、江西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赣财预〔2022〕66号)
26、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局部路线调整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2018〕532号)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