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规定。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较为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