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监理单位不得变更总监!严查总监到岗履职!《济南市监理企业履职责任清单》发布

2024-03-03 03:57 行业动态

  原标题:住建局:监理单位不得变更总监!严查总监到岗履职!《济南市监理企业履职责任清单》发布

  刚刚,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监管十六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监理企业每季度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不少于1次,按时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胜任岗位工作职责、不廉洁自律等人员。

  监理企业全面落实《济南市监理企业履职责任清单》(见附件)内容。其中提出:

  ⑤经主管部门核实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资质转让给别的企业或人员使用,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

  ⑥近一年内因监理责任发生过2起以上(含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⑦拒不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考核、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或拒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的;

  ⑧近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被记录不良行为,列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失信企业名录的;

  列为“黑名单”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在济南市招标网进行公示,提醒建筑设计企业慎重选用,凡中标项目同时纳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监理的项目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

  承接监理业务后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23〕6号)要求合理配备人员,严禁不按规定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减少监理服务内容。

  10月25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鲁建质安函〔2023〕6号)。

  1.同一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同标段,监理单位为同一家的,监理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监理人员。

  2.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监理人员。

  1.在施工期间,所有监理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建立考勤记录,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因个人原因请假的,应有书面材料。

  2.总监理工程师在各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累计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且在每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不少于10天。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任职。

  1.项目监理机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保持稳定,确需更换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换后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更换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人数的三分之一。

  1.设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项目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最高配备人数在5人以上时,要配置1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备人数少于5人时,要明确1名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1.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满足工作需要、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调整更换。

  2.监理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胜任岗位职责、无故不到岗、有吃拿卡要情形的,要及时更换人员。

  3.监理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所配备人员专业、等级、数量,合理确定监理取费,不可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承揽工程。

  6.组织审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单位、个人安全生产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与投标文件一致性,审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配备专业和委派制执行情况等;

  8.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参加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会;

  9.组织核查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手续;

  5.核查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手续、维护保养记录;

  6.对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2.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

  查看全文:山东:总监必须到岗履职!月考勤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不得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为提升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质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差异化监管十六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432,联系电线。

  为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工程监理企业服务质量,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行业文明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第一条 依法承揽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应充分考虑所配备人员专业、等级、数量,合理确定监理取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承揽工程。不得超资质承揽业务,不得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得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人员使用,不得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

  第二条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履行合同承诺,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服务质量等要求的内容。承接监理业务后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23〕6号)要求合理配备人员,严禁不按规定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减少监理服务内容,降低监理工作质量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 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监理职责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济南市监理企业履职责任清单》(见附件)内容。

  第四条 落实人员到岗履职。监理企业每季度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不少于1次,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胜任岗位职责、不廉洁自律等人员。各级监督机构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在各个项目的月考勤天数累计不少于当月工作日天数;依法依规同时监理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月考勤天数不少于10天。

  第五条 及时做好信息录入、月报、年报工作。监理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企业、项目、人员信息录入工作,按照规定的录入范围、录入内容和录入流程,真实、准确、规范地录入信息;落实统计调查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间、内容,做好统计调查的月报、年报工作。

  第六条 监理企业分类标准。监理企业按照履职尽责、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评价,划分为AAA、AA、A、B、C五类,90分(含)以上为AAA类,80(含)--90分(不含)为AA类,70(含)-80(不含)分为A类,70(不含)-60(含)分为B类,60分(不含)以下为C类。

  ⑤因违法违规被记录不良行为,列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失信企业名录情况。

  ②参加抢险救灾、社会捐助、扶贫助困、帮老助残、志愿服务等社会志愿活动情况;

  ⑤经主管部门核实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人员使用,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

  ⑥近一年内因监理责任发生过2起以上(含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⑦拒不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考核、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或拒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的;

  ⑧近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被记录不良行为,列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失信企业名录的;

  第七条监理企业分类申报、评定、公示、公布。监理企业分类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监理企业申报(申报表及评价标准另行通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评定、公示后予以公布。没有申报的,按照C类一并予以公布。

  有效期内,实施动态监管,申请升级的企业可随时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适时组织评审、公示、公布;监理企业需降级或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适时予以公布。

  第八条实施差异化监管。按照公布的监理企业类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应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AAA类。以指导服务、自我管理为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无事不扰,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并给予信用加分激励。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鼓励建筑设计企业优先选用。

  (二)AA类。以自我约束、指导管理为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减少检查频次,不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适当倾斜,鼓励建筑设计企业选用。

  (三)A类。以指导服务、督促管理为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和“双随机一公开”考核检查。建议建设单位适当选用。

  (四)B类。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企业列为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动态核查、重点抽查的对象,各级监督机构加大其监理项目的检查频次,对企业所有监理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均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优评先活动。

  (五)C类。列为“黑名单”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在济南市招标网进行公示,提醒建设单位慎重选用,凡中标项目同时纳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项目。企业、监理的项目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

  第九条 优化企业发展模式。鼓励支持监理企业通过国企混改、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技术实力强、发展多元化的优质企业。引导落户济南的总部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与本地企业深度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十条 拓展企业发展路径。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支持监理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开展质量潜在缺陷保险TIS服务等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提升企业监理效能。鼓励支持监理企业结合智慧工地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BIM、AI等数字技术,使用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增效手段,研究推进智慧监理工作,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动态监理、标准管理和在线管控,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监理质效。

  第十二条 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推广“党建+项目”工作模式,将支部建在项目部、党旗插在工地上,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鼓励成立临时党支部;不具备条件的,支持监理人员积极融入项目联合党支部或党小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修订《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对监理企业信用情况做动态评价,规范工程监理行为,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倡导行业新风正气。坚持“诚信激励、失信惩戒”,严守行业底线,做到不恶意竞争、不降低服务的品质,树立行风正气。

  第十五条 践行企业文明风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开展文明创建监理企业评选活动,鼓励监理企业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社会捐助、扶贫助困、帮老助残、志愿服务等社会志愿活动,主动承担重大项目攻坚任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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