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安全生产建言献策】谈“危大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2024-03-02 03:31 行业动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轻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上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

  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无疑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中的重头戏。在此将通过一个案例,就“危大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进行简要分析理解,与我们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的每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分享共勉。

  事件:实施工程单位开挖深基坑工程未及时架设钢支撑,与深基坑开挖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不符。

  查证:按照《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工程开挖深度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该基坑已开挖至第三道钢支撑标高以下3.6米,实施工程单位未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在基坑开挖至第三道钢支撑标高以下0.8米处及时架设钢支撑。

  违法:实施工程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实施工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处理: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市建委对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分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提请省住建厅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2.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1.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理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直至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审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方案、报送数据等,组织参加对需要验收危大工程的验收及签认。

  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工程的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

  当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施工企业应当至少邀请不少与2名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实施工程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工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工程的方案的严格执行,建设、监理、施工各方责任的严格落实事关重大。希望各位同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和员工培训,确保置地公司安全生产态势良好。(通讯员山西交控置地有限公司白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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