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规划部分同意因工程建造项目需发掘城市路途签发的文件或《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或规划部分盖章的总平图1份(若触及);
7.建造部分批阅定见书(改动临街建(构)筑物外观外立面装饰)1份(若触及);
9.发掘影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发掘破路设计图和发掘路途的施工组织设计1份(若触及)。
2.依据《城市路途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许发掘由市政设备建造工程行政主任部分处理的城市路途的,应当向市政设备建造工程行政主任部分交纳城市路途占用费或许城市路途发掘修正费。”
1、申请人向市民中心2楼265号归纳窗口提交申请资料,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诉书》;申请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过错的,答应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奉告申请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奉告书》;
2、现场检查。窗口接件后踏勘业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联络申请人完结现场检查并提出审阅定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答应告诉书》并一次性奉告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阶段处理;
3、复核发证。复核后,告诉申请人持《受理告诉书》到行政批阅局归纳窗口开具收费单据,到大厅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收取《暂时占用、发掘城市路途答应证》。